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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浅探

作者:野 村 时间:2013-07-04 阅读次数:33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投票统计方式。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对任何事项均不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对此作了不同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既使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仍然对除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外的其他事项享有表决权。故其属于享有部分表决权的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债权人会议就表决事项统计表决结果时,如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并投出赞成票,该票不计算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只计入赞成的债权人票数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享有完全表决权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大多能够得到清偿,故该类债权人通常不会为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放弃优先受偿权,从而导致债权失去清偿的财产保障及债权受偿的时间推迟、数额减少的不利情形。但实务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了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也并非不存在。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程序利益重要程度。如果破产的债务人系该债权人的竞争对手或系亲密的合作伙伴、关联公司等,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或能否通过重整、和解程序重生及债务人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就可能与该债权人利害攸关。当利益的天平发生倾斜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会做出不同寻常的选择。此时该债权人有可能为争取程序权利,取得完全的表决权,最终实现其更高的利益而放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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