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能够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债权人最低出席人数问题
作者:江 晟 时间:2013-07-09 阅读次数:789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其应当负担的义务。故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但债权人均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就无法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同时,债权人会议决议如果不能代表多数债权人的意思,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因此,有些国家对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人数在立法上作了规定,如果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不足一定人数,债权人会议则不应召开。如英国破产法要求债权人人数在三人以上时,三人出席则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需出席。加拿大破产法做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立法虽未对该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及债权人会议决议代表持有多数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首先,《企业破产法》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保证了债权人能够及时获知债权人会议即将召开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好准备,决定是否参加。
其次,《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以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人数过半比例和同意的债权人所持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多数为原则。这既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及时形成决议,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持有主要破产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的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因此,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债权人人数,不能一概而论,由具体案件的具体案情而定。即使仅有一个债权人按照通知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亦可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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