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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彧通:在破产法转型路途上不懈坚持

作者:张彧通 时间:2013-07-17 阅读次数:2444 次 来自:法制网

  破产法的转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也是作者这代学者参与时代大变革的缩影。作者将自己置身在时代的洪流之中,参与并目睹了那些使得国家更加美好、更加富强,人民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地生活的大事件。这无疑是幸运的。这番幸运之外,更饱含了一名学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

  

  “我相信,经过中国立法机构及有关起草者的反复磨砺与修改,经过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律界甚或更多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和讨论,这部经历了中国改革风雨洗礼的新破产法一定会以成熟的形态出现在世人面前,并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在他的新作《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中的一句话。从1983年与破产法结缘到现在,在这三十年的时间里,作者始终耕耘在他所热爱、并寄予希望的领域里。作者在他文章选集的多篇文章中,始终以这样一种殷切、真诚的语调提出了他的希望,那就是破产法能够有效实施,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完善运行,中国的社会发展能够蓬勃而健康。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规范了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条件、程序,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纵观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律体系,包含了公司破产、市政破产、个人破产等内容,以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破产方式。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说,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以及法律名词都是舶来品。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全盘模仿了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压抑了全社会的经济活力。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逐渐地向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汲取营养,结合国情,创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破产法”的立法也从那时开始酝酿。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由于当时国企的政策性破产较多、经济的发展尚未充分,这部《破产法》始终处于试行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21世纪前几年的经济大发展为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了充足的准备和丰富的素材。社会经济日趋丰富,人们的观念尤其是对待法律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各界都在呼唤着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的诞生。历经十余载,新《破产法》终于在2006年颁布。

  从1986年新中国首部《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的新《破产法》颁布的过程,用作者自己的话说“反映了我国从政策性破产向市场化破产转型的过程,也反映了破产法理念、模式、制度和文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的进程而进行转型的过程”。作者用他的亲身经历与笔触真实地记录了这一段过程,也将自己的思考融入其中。立法建言、新法阐释、制度研究、破产书序等单元收录了作者关于“破产法”立法的深耕熟思;实证分析、法律意见、项目报告等单元反映了作者“坐而论道、起而躬行”的态度。

   2001年,作者从哈佛大学访问归来之后,致力于起草、制定一部完备、有效率的破产法。他提出,“新《破产法》应包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或消费者破产)”、“应当引入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等意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这一国情,作者又提出:“应制定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等一系列适用于本土的理论创见。“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新《破产法》颁布之后,作者仍然不遗余力地向社会宣传、“推介”这部凝聚了他心血的法律。由于“破产制度”、“破产文化”与我国的传统社会观念尚有距离,新《破产法》的宣传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这本文选也可以看做是作者孜孜以求路途上的又一次不懈的坚持。

  破产法的转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也是作者这代学者参与时代大变革的缩影。作者将自己置身在时代的洪流之中,参与并目睹了那些使得国家更加美好、更加富强,人民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地生活的大事件。这无疑是幸运的。这番幸运之外,更饱含了一名学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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