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重整人选择制产生的公司财产的营业事务的交接问题
作者:张 扬 时间:2013-07-21 阅读次数:290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由于我国存在管理人和债务人两个管理机构,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机构对公司财产的营业事务进行管理,因此导致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交接工作比较复杂。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申请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盒和账博、文书等资料,并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债务人应积极配合移交,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获得批准后
如果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法院批准的,已按照法律规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
我国法律将重整计划的执行权只赋予了债务人。一旦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对债务人控制和管理企业的限制即停止适用,债务人将负责实施所批准的计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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