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破产程序中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小炜 时间:2013-07-24 阅读次数:26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民法的原理,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而为之。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而实现的,只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并非可撤销行为的行为人(即债务人),而是管理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后,一旦管理人胜诉,则这种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即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但在实践中,即使对非继续性合同,某些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够完全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行为相对人已将取得的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相对人无法返还原物,就应将转让标的物所取得的对价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给予债务人相应的赔偿。

    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破产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被管理人依法撤销之后,当事人的财产是不能够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对于委托合同,管理人的撤销行为也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将导致代理人为委托人与善意第三人成立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使社会经济秩序处于紊乱之中。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委托合同的撤销不应有溯及力。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