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程序中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小炜 时间:2013-07-24 阅读次数:26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民法的原理,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而为之。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而实现的,只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并非可撤销行为的行为人(即债务人),而是管理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后,一旦管理人胜诉,则这种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即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但在实践中,即使对非继续性合同,某些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够完全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行为相对人已将取得的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相对人无法返还原物,就应将转让标的物所取得的对价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给予债务人相应的赔偿。
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破产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被管理人依法撤销之后,当事人的财产是不能够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对于委托合同,管理人的撤销行为也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将导致代理人为委托人与善意第三人成立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使社会经济秩序处于紊乱之中。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委托合同的撤销不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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