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解释论
作者: 时间:2018-10-25 阅读次数:6277 次 来自:《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注释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267 页。
[2] 姚辉、李付雷:“‘理性他者’的依归——让与担保实践争议探源与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3] 刘龙:“本案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
[4] 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
[6] 庄加园:“‘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7] 王闯:“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
[8] 高圣平:“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
[9]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411号民事裁定书。
[10]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2000 年第11 期。
[11] 姚辉、李付雷:“‘理性他者’的依归——让与担保实践争议探源与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12] 王闯:“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
[13]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430号民事裁定书。
[14]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926号民事裁定书。相同观点还可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15] 高圣平:“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1期。
[16]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1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民事裁定书。相同见解还可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
[18] 高圣平:“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1期。
[19] 谢哲胜:“流质(押)契约自由与限制”,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5 年总第15 期。
[20] 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21]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22] 参见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2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民事裁定书。
[24]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相同观点还可参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
[25] 高圣平:“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2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8页。
[27]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28] 宋晓明、刘竹梅、原爽:“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
[29] 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3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20号民事裁定书。
[31]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4421号民事判决书。
[32]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6页。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1页。
[34] 杨立新、李怡雯:“让与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
[35] 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36]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741号民事判决书。
[37]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38]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39]王毓莹、李志刚、陈敦等:“隐名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权利性质与对抗效力的法理证成”,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31期。
[40] 宋晓明、张勇健、杜军:“《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41] 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
[4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215号民事裁定书。
[43]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44] 参见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45] 参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4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08-409页。
[47] 叶林:“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48] 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书。相同情况可参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
[4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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