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程序
作者:程 丽 时间:2013-08-12 阅读次数:378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是保障重整成功的关键,因此,法院接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1.形式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应首先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如果申请存在管辖权错误情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处理。(2)重整申请人是否适格。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其申请。(3)重整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责令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补正的,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重整的实质审查,主要是对被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是否具备重整原因等进行审查。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基础,申请人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负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债务人确已具备重整原因或法院认为其证明不够充分时,可驳回其申请。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也是法院审查的内容,如经审查认为没有任何希望时,应驳回申请。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可行性审查,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重整。对法院的裁定,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裁定不受理重整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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