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制订人和提交期限的规定
作者:严伟萍 时间:2013-08-14 阅读次数:433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计划的制定是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相关文件的准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由重整期间负责财务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人制订。也就是说,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重整计划的制订人;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管理人为重整计划的制订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人采用“谁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谁制订”的原则,责任明确,并且可以让更加了解债务人企业状况的人制定,更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债权人、出资人、职工代表以及专家的意见。如果重整计划涉及融资或者企业资产重组,则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还包括与此类交易的相对人的谈判。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原则上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这里的正当理由应当严格掌握,以免利害关系人利用该规定人为的延长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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