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执行职务的报告制度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8-15 阅读次数:38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由此确定了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内的报告义务,其对重整期间内需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情况。

    但是,产生的问题是:债务人在执行职务时是不是需要对所有的情况都要对管理人进行报告呢?从实践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对报告事项做具体的区分,比如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事项无需报告,对非正常经营的活动就必须报告。同时,在其执行职务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事项的大小是否需要划分,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这些都需要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