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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情形

作者: 时间:2013-10-27 阅读次数:30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财产是债务人应当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债务人必须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受清偿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清偿。但是,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应当用于分配但没有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追回财产并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第1款对追加分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应当用于分配而未纳入破产财产的破产人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提出。这个2年期间是权利的除斥期间,即在除斥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实体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发现了应当追回的财产但是在法定的2年期间外提出追加分配的请求,或者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才发现破产人有应当用于分配的财产而提出追加分配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请求不予以支持。二是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身份,以查明申请人是否为债权人;审查请求的提出时间,以查明请求是否在2年的法定期间内;审查被发现的财产,以查明被发现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等等。三是人民法院实行追加分配时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财产分配的根据,破产财产分配必须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对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也不例外。

    关于可以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有如下五种: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无效涉及的财产或资产,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财产、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清偿额以及债务人放弃的债权。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个别清偿的债务数额。当然,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如果使债务人财产收益,也就是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该清偿行为有效。三是债务人隐匿的财产或者虚构的债务,包括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的财产、转移的财产和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四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的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五是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即除上述四种财产外,其他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如破产程序中纠正错误支出而被收回的钱款、因破产人的债权被予以确认后应当享有的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因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收益等,这些财产依法属于破产人,必须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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