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调查的机关和日期
作者: 时间:2013-11-10 阅读次数:24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债权调查由谁主持非常重要。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法院制、债权人代表和法官监督人制、债权人会议制。德国、日本等都采取法院制。负责债权调查的机关是法院(《德国破产法》第178条和《日本破产法》第241条)。法国破产法规定,负责债权调查的机关是债权人代表和法官监督人(《法国破产法》第50条)。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负责债权调查和确认的机关为债权人会议。
法院负责破产债权的调查与其职能以及破产案件的性质相符。法国的债权人代表具有监督人的性质,其与法官监督人一起调查破产债权,也体现了破产案件的诉讼性质以及公平公正要求。中国破产法由债权人会议负责调查尽管有其充足的立法原因,如中国实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申报债权时破产管理人机构尚未成立,不能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债权,完全由法院审理势必增加法院负担等,但是,债权人会议毕竟只是债权人自治的意思表示机关,没有调查他人债权的职权,其工作机制的多数表决原则也可能造成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的嫌疑。因此,债权人会议不能用来调查债权,但可以对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最终由法院确认。
关于债权调查日期,实行法院负责制的由法院确定调查日期。德国和日本规定,债权调查日期有一般调查日和特别调查日。一般调查日主要调查在申报期间内申报的债权以及担保债权;特别调查日主要调查补充申报的债权以及异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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