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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调查的对象及方式

作者: 时间:2013-11-12 阅读次数:252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对于债权调查的对象,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包括调查申报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债权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破产债权的条件、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数额和发生的原因。但对于下列债权是否调查,以及如何调查各国规定不同。

    一、取得执行名义或者期待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的调查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要进行调查。如果该债权已经取得了执行名义或者是诉讼未决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只要提交判决书或仲裁书等,就无须再对其进行重复调查。即便有他人对执行名义的债权提出异议,也不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当按照诉讼程序。如果债权处在诉讼或仲裁未决过程中,也无须调查,因为等待诉讼或仲裁确定后便有了执行名义。

    二、税收债权和劳动债权调查

    法国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普通税法或海关法所涉及的债权只能按照该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在争议期间,债权视为假认可。该法第123~127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所生的债权由债权人代表进行审查,在听取债务人陈述后,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期间制作债权清单,该债权清单交雇员代表核实,经法官监督人签署后,交法院书记官,并按最高行政法院规定的条件公布。

    中国对该类债权是否调查没有具体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发生异议,可以根据税法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

    债权调查主要通过债权人和破产人陈述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破产人必须本人到场陈述,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债权人陈述意见既可以本人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代理人进行应当出示代理权证书。

    对于关系人的陈述,如果没有异议,就等待法院确认;如果有债权被提出异议,各国立法均允许债权人对该异议提起诉讼。日本破产法第244条规定,有异议债权,债权人可以提起对异议人的诉讼;第250条规定,异议人有数人的,异议人为共同被告,法院进行债权确定判决,其结果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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