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破产债权的确定
作者: 时间:2013-11-21 阅读次数:429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
该破产债权的确定存在两种标准:(1)以债权成立时的总额为准,瑞士破产法采用这种方法。该法第217条规定,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某一连带债务人处取得部分债权偿付的,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其原来的全部债权。不论该连带债务人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享有追索权。债权人及该连带责任人均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取得用于清偿其全额债权的部分,有追索权的连带债务人取得他单独主张其追索权时将能有权取得的债权额余额归破产财产。(2)以宣告时的现存额为准,法国、德国和日本都采取该标准。法国破产法第60条规定,对处于司法重整状况的债务人及其他共同债务人连带认购的债务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如在司法重整程序的判决作出之前就已对其债权收取部分付款的,只得申报其扣除该笔付款后的债权。日本破产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务人的全体或数人破产,连带债务人已经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清偿的比例取得破产债权。这是把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连带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确定为破产债权。这两种标准的适用并不能使债权人增加债权额,但相比较而言,前者过于迂回,容易给已履行部分清偿的连带债务人的破产债权造成混乱。后者则比较直接。
二、已履行清偿的连带债务人的追偿债权
如果连带债务人已经进行了部分或全部清偿,连带债务人可以对破产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主张追偿债权,即替破产人清偿连带债务的人根据追偿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如果一个债务人全部清偿了连带债务,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已履行清偿的债务人作为追偿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是以债权总额申报还是以破产人应当承担的份额申报,从连带债务对内关系的按份性质分析,只能确认以破产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作为追偿权人的破产债权。
三、连带债务人的预先追偿债权
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申报的债权额低于破产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没有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就可以作为预先追偿权人申报追偿债权。这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得不是很详细。《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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