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僵尸企业”执行处置问题研究
作者: 时间:2019-07-30 阅读次数:1067 次 来自:江苏法制报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其中,“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而以化解落后产能为目标,出清“僵尸企业”无疑是最大难点。为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找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和推动地方特色产业的着力点,做好现阶段“僵尸企业”执行处置,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僵尸企业”成为社会问题
生产经营停滞。近年来,共有6家“僵尸企业”进入笔者所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涉及执行案件233件,标的额1.28亿元。均系长期亏损状态下,依赖企业拆借、民间借贷、银行贷款“输血”维系,已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并丧失偿债能力。
资源浪费严重。“僵尸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大量土地、厂房、设备、能源长期闲置,既未在现有领域产生经济效益,又未进入市场流通整合,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社会矛盾突出。“僵尸企业”多涉及拖欠民间融资、银行借款、合同货款、工人工资,关乎地区金融安全、关联企业资金链、所属职工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二、涉“僵尸企业”执行处置存在“三难”
破产启动难。从执行标的额看,“僵尸企业”大多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因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加上笔者所在地区在册破产管理人不多,专业化程度有限,部分“僵尸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
关系厘清难。企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活动范围大、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复杂,执行难度较大。
财产处置难。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置是核心问题,但“僵尸企业”财产处置困难重重。
三、应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执行工作思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仅是淘汰落后产能、清退僵尸企业、调整供需关系,更是针对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要素配置,进行深层次、全方位“精准改革”。随着改革持续深化,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执行压力和风险不断增加,应超前谋划,积极作为,主动应对。
1.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去产能”要做到汰劣扩优,腾笼换鸟,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压缩总量、调优结构、转型升级。同时,要辩证认识,过剩产能并不都是落后产能,对国内一些供大于求的好产品,要坚持平等保护,加快“走出去”,开辟新市场。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司法保障平等,不断健全“法企共建”机制,坚持“账单式、销号式、回单式”服务,依法公正有效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让项目安稳落地,企业安全经营,客商安心投资。
2.进一步完善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僵尸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最大限度促进过剩产能出清、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一要统筹程序衔接。一方面,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与现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另一方面,执行、立案、审理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简化流程。二要履行释明义务。案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充分释明,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三要突出可操作性。坚持定标准、定职责、定流程,面向更广范围选任破产管理人,吸收破产案件审理先进经验,提升本地区破产管理水平。
3.进一步提升执行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一要注重科学管理。按照“精、准、细、严”要求,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精细化水平。二要注重科技应用。执行干警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不断适应互联网、新媒体发展要求,善于运用社会资源,积极引入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执行队伍建设现代化水平。三要注重科学配置。坚持走统筹整合之路,建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执行团队,最大限度激发执行干警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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