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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与生效

作者: 时间:2013-12-28 阅读次数:34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重整计划的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交给关系人会议讨论,就进入重整程序的核心阶段。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各国基本上仿效美国的分组表决方法。各国对分组的标准规定不同,主要有强行性分组和任意性分组。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组的标准,法院和重整人不能改变,如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分组的标准,但同时赋予法院或重整人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分组标准的权利,日本及美国采用这种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权利的性质与利害关系,将两组合为一组,或将一组分为两组。无论法院如何分组,至少把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和股东分成不同的组。美国在衡平法原则的指导下,本着利于重整计划通过的精神,实行任意性分组的方式值得提倡。

    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也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法规定的双重标准,即人数标准和债权额标准;另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法律采用的方式,以表决权额计算的单一标准制。两者比较,双重标准比单一标准合理。因为,单一标准实际上是以债权额或股权额为标准计算表决结果,在实践中会发生少数大的债权人或股东左右局面的状况,假如一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占小组的1/2或者更多时,其同意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小组的表决结果,其他债权人则形同虚设。双重标准中,即使少数债权人的债权额很大,但如无其他债权人的附和,也难以左右表决的局面。重整计划草案不获通过时,可以继续修改,再次表决。

    二、重整计划的生效

    重整计划通过法院审查认可而生效。重整计划通过后,需要经过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关系人会议已经通过的计划,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审查重整计划提出的目的是否诚实,是否规避法律;审查重整计划中债权人所受到的利益是否大于破产清算利益;审查计划是否对各种费用的支付进行了安排;计划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有保障。如果关系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也可以许可该计划。这是重整计划不同于和解协议的优势所在。概括地说,如果重整计划对反对的利害关系人没有不公正对待,符合公平和平等的条件,就可以强制许可。

    法院认可重整计划后,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债务人而言,除了重整计划认可或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和股权外,免除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责任。法律为了吸引债务人积极进行重整,规定了免责优惠条件。对于该优惠,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放弃,如果放弃,就会影响到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当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允许债务人放弃免责。重整计划被认可后,对债权人和股东而言,其权利仅以重整计划规定为限。计划没有被认可之前,不得向债务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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