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析破产管理人处理合同之选择权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1-10 阅读次数:28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为什么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权
拒绝或者承担合同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这一权利将极大地影响到合同非债务人一方的权利。如果合同被拒绝承认,债务人财产将没有任何增加,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只能作为无担保债权。而当债务人认可承担合同之时,债务人财产作为整体拥有债务人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同时根据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将在重整程序中优先偿付。
对于一些涉及重整公司财产权利的合同,如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办公产地租赁合同等提供基本货物或者服务的合同,或涉及使用对企业继续经营至关重要的财产的合同等,如允许相对人以重整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将使重整中的公司陷入更大的困境,以致复兴无望;对于另一些涉及重整公司履行债务的合同,造成负担的合同或持续履约成本超过可从合同取得收益的合同等,如允许相对人主张继续履行,重整中的公司亦可能因不堪重负而失去复兴机会。为此,各国重整立法都赋予公司重整期间营业机构继续履行或解除双务合同的选择权,以帮助重整中的公司摆脱那些对公司财产构成负担的合同,而继续履行那些对扩大公司财产有利的合同。
二、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三种选择
我国新《破产法》第18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关于双务契约,如果公司及相对于更生程序开始当时,均未完结其履行时,管理人可以解除契约,或者履行公司债务而请求相对人履行其债务。”《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司法管理人单独享有以向债务人的共同签约人履行其承诺的给付方式要求履行当期合同的权利。”《美国联邦破产法》有关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的规定既非常具体又非常复杂。根据地365条“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规定,托管人的选择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拒绝、承担、转让。
综合各国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待履行合同有以下三种选择:
1.拒绝履行合同
对于托管人拒绝租约及待履行合同,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65条(g)设置了两条简明规则:即拒绝“构成违约”和该违约被视为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直接后果是合同向对方针对破产财团可以主张无担保的债权,包括:(1)破产申请前因合同不履行产生的债务;(2)因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的违约之债;(3)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管理费用优先权(如果存在这样的债权)。
2.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重整公司依据该合同享有的权利将继续作为公司的财产,依据该合同承担的义务将变成重整公司的义务;另一方面,所有根据合同或者租约在破产申请前后产生的债权将作为管理费用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3.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即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承认现有的待履行合同,但在承认之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务人因转让行为获得了收益,将由其享有并被归入破产财团,但其不再承担合同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方不可再针对破产财团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其欲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则只能依赖于合同受让方的履约情况。《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5条托管人不得转让根据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待履行合同,也不能转让贷款协议或“金融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
在重整案件中是否存在第四种选择—跨越?尚存在争议。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跨越”通常是指债务人对于一个合同或者租约,既不承担,也不拒绝。根据判例法,债务人既不承担也不拒绝合同或者租约的结果是:(1)相对方在此案中不享有债权,因为不存在违约;(2)债务豁免不会影响针对债务人成立的合同的强制执行性。有些破产法典的案例中法官的附带意见显示了跨越的概念仍然存在,在Bildisco 案中,Brennan 法官写到:在这个未必发生的事件中,合同即没有被承担,也没有被拒绝,它将跨越破产程序,甚至在债务人的债权被豁免之后仍然附加在债务人身上。相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在经历破产程序后,仍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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