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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案件进行专门考评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作者: 时间:2014-01-30 阅读次数:256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法人主体退出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立法、理论、司法实践等一系列环节和因素的共同作用。《企业破产法》施行近四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和审理内容的复杂性特点,在立法者与理论界中形成共识,但是作为司法实践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现有的对破产案件的绩效考评方法明显滞后,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效果。如何对破产案件进行绩效考评,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科学的绩效考评方法应当能够准确体现案件审理特点、正确反映工作量、有力推进司法实践发展,具体到破产案件的考评,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体现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破产案件是商事案件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对企业依法应否破产予以审查,对其应适用何种破产程序予以判断,对其多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定,对其资产状况予以核实,对其全部财产及营业予以处理,环节多、周期长。以上特别程序环节与内容决定了其与普通一审案件的审理特点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普通一审案件的考评方法客观上无法适用于对破产案件的考评。

    第二,反映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与普通一审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复杂、涉及事项多,并非解决原被告特定主题之间的争议,而是解决多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其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之间等多元主体之间的争议;并非审理单独的法律关系,而是审理可能涉及买卖、借款、承揽等《合同法》项下,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法》项下,股权、出资等《公司法》项下以及《侵权法》项下等多种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对争议作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裁判,而是综合了审查认定各种处理方案并实际执行的一整套审执结合的完整程序。此外,实践情况表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人数通常较多,兴业影响可能较大,容易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的焦点性案件。以上因素导致破产案件与普通一审案件相比,其工作量不是一对一或者简单的多对一的关系,因此不应按照普通一审案件的考评方法对破产案件进行考评。

    第三,有利于破产案件司法原则和要求的贯彻落实。目前对破产案件的考评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的科学方法,现行考评机制不仅不能发挥其对司法实践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而且,在法官相对于案件数量的载荷能力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考评方法的欠缺科学性,已经挫伤了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承办该类案件的法官的积极性,由此影响了依法受理、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的落实。

    综上三点,普通案件的考评方法不能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考评,对破产案件的考评只能按照专门的方法进行单独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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