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 时间:2019-11-07 阅读次数:2232 次 来自:福建日报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岭大江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30日裁定受理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中豪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中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中豪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暨债权申报接待处: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湖滨路9号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中心;联系人:林律师,电话18959347900;陈律师,电话:189593478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中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豪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9:00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会议地点如有变更,将及时另行通知,请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本案今后的公告仅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请保持关注。
特此公告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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