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解之道(二)|郝朝晖律师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0-01-16 阅读次数:1031 次 来自:图解破产公众号
郝朝晖律师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解读】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列举了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形必须同时存在,法院才能够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这三种情形是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充分且必要条件。通过第一种情形,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可知: 是否经过诉讼程序和/或执行程序并非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必要条件。此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对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即无论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是依法成立,都可以构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所指的“债务”,只是在司法实践中,鲜有除了因合同之债之外的债务不能清偿而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案例。当年的“三鹿奶粉”破产案,可能与侵权之债有关;而近期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则可能与行政处罚相关。第二种情形,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之所以以此情形作为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之一,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非总是很容易明确界定的,比如因触发了合同中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比如因为触发了合同中约定了“交叉违约”条款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等等。但从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应该是越来越不纠结“加速到期”是否到期、“交叉违约”是否违约的问题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第三种情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理论上讲债务人即便只有一块钱没有偿还,也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是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这样的极端案例罢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于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是否规定一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额的“最低门槛”会更合理一些呢?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清偿”一词,到底是“偿还”的同义词,还是指“还清全部债务”?大家来一起思考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