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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依法抗疫,破产企业发挥余温

作者: 时间:2020-02-18 阅读次数:2224 次 来自:浙江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

全国多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社会特殊行业人员都放弃了假期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全国各地法院、破产管理人也义不容辞地在法律允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恢复破产清算企业经营行为,及时加入到这场抗疫的战斗中!

本文结合此次疫情防控情况及刚刚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高法民五【2020】2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下称“通知”),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谈谈抗疫期间管理人的做法与职责。

一、因抗疫而恢复生产,应符合法律规定

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应破产审判工作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的规定。

通知第九条明确强力推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恢复和维护。因此疫情当前,特殊的破产企业客观上在响应政府号召的前提下可以投入生产,但因企业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及特殊疫情期间,管理人决定恢复生产前必须做好相关工作,控制法律风险及疫情风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制定报告征得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管理及处置方案行事,若需要对之前通过的方案因紧急情况变更的,亦应紧急制定方案采取线上方式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

案例

疫情爆发后,一线工作人员医疗防护用品严重匮乏,各地具备资质的企业均恢复生产,而年前已被裁定破产清算的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具有生产口罩相应的资质和设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 1月28日依法作出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决定,经管理人和相关投资者协商,争取一周之内正式恢复生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二、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应做好各项防护工作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成为了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在疫情期间,针对逐步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根据通知的第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也应当及时了解地方政府的防疫工作要求,根据地方政府关于防疫情况下企业复工的要求,进行相应复工安排及复工后的防护工作。

案例

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宿服务和会务服务的破产企业,酒店大楼共19层,有客房200多间。1月29日晚,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法官、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分别从近百公里的家中紧急汇聚石门好望角大酒店,经讨论后并经法院许可后决定取消酒店停业,召回酒店员工,重启酒店营业,接收湖北旅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疫情期间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应充分发挥线上作业,以免造成人员聚集感染

疫情当前,人员聚集会导致更大的感染、扩散风险。春节假期延长、各省市要求企业延期复工、企业单位建议在家办公,全社会都在呼吁人民群众待在家里不要出门,减少感染的几率。因此,已公布的债权人现场会议因各地的举措一方面难以开展,另一方面开展具备风险。此时高院的通知明确对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期限顺延。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事项,可以进行顺延。

当然,在疫情防控期间内兼顾破产案件推进的效率和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避免因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现场会议等事项导致违反疫情期间的防控制度增加感染风险,各管理人应充分发挥线上作业,征得法院许可后,应及时变更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方式。

案例

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破产企业库存口罩的信息后,法院依法要求管理人就此财产处分行为专门征询债权人意见。管理人迅速起草财产处置方案,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群等方式送达各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依照表决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以市场价格紧急向市场供应破产企业库存的35万只口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并予以公告。”

《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在疫情爆发期间,管理人应当审时度势、灵活应对、敢于担当,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相应举措,如采取恢复生产经营或紧急处置与防疫相关破产财产或发挥线上作业等,既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又兼顾破产案件推进,提高债权清偿率,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作者

冯小燕,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主任助理,嘉兴市律协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嘉兴学院客座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被评为嘉兴市优秀共产党员律师,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协会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8年余,现为多家机关单位、企业及银行顾问律师,尤为擅长办理公司、经济、婚姻家庭以及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具有丰富的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经验。

杨帆,执业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位学士,律所工会副主席。在公司法、破产法以及用工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理解。执业后从事各类民商事、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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