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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提存的破产财产

作者: 时间:2014-04-01 阅读次数:37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广义上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担保提存和保管提存三种类型。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终止中规定了提存制度,《企业破产法》亦对应提存破产财产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两者内涵并不相同。前者为清偿提存,而后者则包括了清偿提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应提存破产财产的情形包括: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企业破产法(试行)》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该类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因附条件的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在破产清算开始时,由于其决定债权存在与否的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该类债权人能否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故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不可能同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如果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应采取提存的方法来解决其破产财产分配问题,附条件债权的生效截止日期是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并进行公告的时候,如果此时所附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导致债权不成立的,相应提存的财产份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此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使债权有效确定的,相应提存的财产份额应当分配给申报了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有可能出现债权人没有领取所分配的财产份额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论因何种原因未受领应分得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管理人均应依法将其应分得的份额予以提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为了破产程序的及时终结及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债权人不受领债权分配份额的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的债权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起两个月内领取其分配额。如果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至于由管理人还是人民法院交付或分配提存的破产财产,则应依据破产程序是否终结来确定。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应由管理人负责该项事务;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的,则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来完成相应的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债务,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故在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一些债权可能正处于裁决程序中。该债权是否存在或其金额是否变化,在裁决程序终结前无法确定。故该类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也应与一般破产债权的分配有所不同。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予以提存,并根据裁决结果将提存的破产财产交付或进行再次分配。同时,《企业破产法》第119条对该类债权人受领提存分配额的时间作出了限制。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该类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重新归入破产财产,实施追加分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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