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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债务人全资子公司的处置

作者: 时间:2014-04-02 阅读次数:67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债务人直接投资设立的,债务人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后,债务人对子公司的投资即转化为子公司的财产。债务人因投资而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投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的财产权利。因全资子公司在财产、法律人格上的独立性,全资子公司并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必然破产。管理人要收回的是债务人的投资权益,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而不是收回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依照实务总结的经验,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对全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根据各全资子公司清产核资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形式回收投资权益,追回破产财产。

    1、对尚在经营的全资子公司的处置

    (1)经清产核资,对于经营状况好、资产大于负债的全资子公司,可通过整体转让产权的方式,回收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权益归入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该方式既能保证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又能保证回收债务人的投资权益。如果全资子公司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再采用拍卖为原则的方式进行转让。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仍在经营的全资子公司,因债务人对其投资权益为负值,管理人应当停止对其进行追收,并可以由该全资子公司自行处理债权债务。如果有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资不抵债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可以报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进行转让。

    2、对已停业的全资子公司的处置。

    (1)对已停业的全资子公司,经清产核资,其资产大于负债的,管理人应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清理全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作为投资权益由管理人回收,归入破产财产。

    (2)对于经清产核资,已经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已停业的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应将其清产核资的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停止对其投资权益的回收,并履行开办人的义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该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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