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关于破产财产的评估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4-03 阅读次数:53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不管是以拍卖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来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其处理的底价均应以评估的价格作为主要依据。因此,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如何选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评估、拍卖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制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名册的法院联系,从名册中随机选定中介机构,再由管理人对外出具委托手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评估、拍卖的,应提交关于委托事宜的专项报告,报请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批准通过。审判实务中应采取哪一种做法,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不管哪一种做法,均应赋予债权人、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评估结论、评估费用异议的权利,以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产评估结果、评估费用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和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和处理。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破产企业为国有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办理,除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债权人会议均同意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因此,破产财产评估后,应尽快变现。否则,其会发生折旧的情况,市场价格也会出现变化。如需要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评估,就会增加破产费用,拉长破产清算时间,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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