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如何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作者: 时间:2014-04-14 阅读次数:21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欺诈的含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只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并没有界定欺诈的含义。《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4条第2款仍然只是规定了欺诈的法律后果,而没有给欺诈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所谓破产欺诈,是指行为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或者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欺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为债务人;第二,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某种物的处分行为或交易行为,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或者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常见的破产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隐匿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或提交义务的行为、虚假陈述以致使破产财产难以查清、不制作依法律规定应制作的账簿、不在账簿上进行足以使人明了财产状况的记载、于账薄上进行不正当记载、隐匿或毁弃或捏造账薄,等等。
如前所述,由于市场风险的存在,企业经营失败属于正常的现象。破产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为正常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一个退出市场的途径,使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该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从而轻装上阵,重新创业。然而,这首先是建立在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使用欺诈的手段,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那将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将对正常的破产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破产欺诈的恶劣性、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防止和制裁破产欺诈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可能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从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破产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破产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为了遏制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明确,破产企业实施了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破产欺诈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填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欺诈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的空白。2006年《企业破产法》弥补了旧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缺陷,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破产欺诈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破产欺诈的刑事法律责任
关于破产欺诈的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企业破产法》由于采取的是将破产犯罪在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则仅在第131条概括性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具体规定破产欺诈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涉及破产欺诈的规定,主要是第162条第1款的妨害清算罪和第162条第2款的虚假破产罪。根据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债务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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