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燕妮 景晓晶 | 疫中与预后:破产审判的应对之策
作者: 时间:2020-04-17 阅读次数:7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疫中与预后:破产审判的应对之策
岳燕妮 景晓晶
(作者单位:深圳破产法庭)
提 要
一、事急从权,及时依法推进破产程序
二、审慎研判,准确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三、防患于未然,高度重视破产风险应对
2020年伊始,受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响,全国上下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采取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疫情防控措施,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进入暂时封冻状态。由于破产审判与社会经济形势高度密切关联,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将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产生重大且严峻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协助困境企业化解破产风险,利用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优化行业和产业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事急从权,及时依法推进破产程序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抗击和遏制疫情蔓延是第一要务。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申请审查和破产程序的案件,无论是破产申请审查听证、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或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等,原本线下开展的各项诉讼活动都已经暂缓。在疫情持续期间,人民法院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破产企业状况以及案件所处不同阶段,厘清各类破产审判事务的轻重缓急,指导管理人有序开展工作,依法稳妥地推进破产程序。
一是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全面建设在线破产法庭。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法官和破产参与人都必须以无接触办公方式推进破产程序。应当充分运用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全面推动在线破产法庭建设,推动传统破产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逐步实现破产各环节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按需切换,推动破产审判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演进。首先,鼓励无接触在线办理破产业务。应当以破产重整信息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破产微法庭等信息化平台灵活开展线上办公,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优先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办理各类事项。其次,推动全流程在线审理破产案件。加快在线破产法庭建设,通过微信小程序实现在线公告送达、债权申报审核、在线摇珠、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表决,既能避免当下人员外出和聚集的风险,又允许破产参与人突破时空限制,参与推动破产进程,大大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再次,完善破产信息在线披露制度。及时适当地在线公告程序中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事项,详细披露债务人的经营财务信息,有利于债权人、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了解、评价债权人状况,形成关键决策的信息,推动破产重整进程,充分发挥破产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职能。
二是对于因疫情阻滞未能履职或行权的,适当灵活宽延诉讼期限。为了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危机,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权益,对抗欺诈性财产转移和偏袒性清偿等不当行为,破产制度下特别规定了破产撤销权、破产解除权、破产抵销权及破产取回权等制度。受疫情影响,当前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主要可能遇到两重障碍。一是因行为受限而超出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间。一方面,权利人可以运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电话、函件、即时通信等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中断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和破产解除权存在除斥期间,管理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发生权利灭失的效果。例如,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为除斥期间。一旦发现类似情况,管理人应当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权利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以在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中止或延期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是相对人行为能力或者标的物受到影响无法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受相对人履约能力或者标的物受疫情影响程度、权利实现可能性及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进行利益权衡和责任分担。
三是对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抗辩,准确认定并适用法律。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出:“对于因此(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产生一系列影响。首先,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无论是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外行使请求权,还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受到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都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其次,因申请诉讼期限顺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已经在破产程序中的案件,当事人及管理人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不能在诉讼期限内完成的,诸如诉讼材料提交、异议提出、企业接管、债权申报审查等,人民法院应当适当予以宽延,并依法重新决定诉讼期限。再次,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通知义务,对方当事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于社会经济运行目前处于暂停待恢复状态,各方破产参与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行职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履行、破产和解协议执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重整计划执行等。总的说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否对当事人产生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影响,应当结合个案中的事实证据、因果关系链条以及实际影响大小等因素予以认定,准确适用相关法律确定协议履行、中止以及认定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醒各方破产参与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在限制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交法院。
二、审慎研判,准确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严峻,部分破产企业以不同形式加入了支援抗击疫情的工作,比如重启医疗物资及设备生产、抗疫物资存货处置征用、供应生产生活必需品、提供隔离防护地点等;同时由于防控的非常状态还在持续,还需要积极应对破产企业员工安置、防疫费用支出以及一般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问题和挑战。
一是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抗疫。当前在新冠肺炎防控的紧急时期,人民法院应当联合破产管理人积极梳理排查能够提供医疗物资、民生保障、与应急救援上下游产业链相关的破产企业,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恢复生产或提供物资,做好抗疫支援工作。首先,确保能够为抗疫提供支持的破产企业及时恢复经营。这类破产企业恢复经营具有双重作用,既有利于抗击疫情,也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人民法院应当与管理人、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协助督促管理人尽责履职。抗疫破产企业应当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界限,取得相应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同意后,恢复经营。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均已为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经营提供最大力度的支持,包括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供应菜篮子工程的农产品企业以及能为疫情隔离提供住宿条件的酒店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加快西满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推动福荫食品公司恢复生产,有力支援抗击疫情。其次,加快破产企业持有的抗疫物资设备处置。部分破产企业持有与抗疫有关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按法定程序要求加快调查接管工作,尽快核查清算现有资产,及时造册并制定变价处置方案,利用书面、即时通讯及在线方式充分征求债权人意见后,提交法院裁定许可。对于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地方人大立法授权临时征用的抗疫物资、交通工具或者房屋设施,管理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及时登记造册,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通报,在征用结束时及时与政府协商取得合理补偿。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保护抗疫民生。新冠疫情下,人民群众生活和收入都受到较大影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妥善应对破产企业职工和留守人员的安置和保障问题,避免造成群众生活困难。首先,及时兑现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对于破产企业员工向地方政府申请失业保障救济及工资垫付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供支持;已经具备条件兑现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分配发放款项,避免因疫情拖延造成员工生活困难。其次,加强对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员工的防疫保护。对于尚在继续经营或者恢复经营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规定和要求,落实人员流动监测,保证环境安全和员工健康。对于因抗疫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再次,准确处理复工及留守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人社部的《通知》,对于因新冠肺炎隔离或观察、参加防疫救援工作的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相关地方标准,支付工资或发放生活费。
三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避免破产财产减值。受疫情影响,重要破产环节可能搁置,对债务人存续和债权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比如破产和解谈判及执行、重整融资及计划执行、破产财产处置及分配等。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指导管理人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影响,避免出现破产财产的不当贬损。首先,稳妥处置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拥有抗疫物资设备时,管理人当急则急,应当有效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灵活采取协议转让、定向变卖、协调征用等方式及时处置。同时,当前市场环境下破产企业普通财产处置很有可能遇冷,管理人应缓则缓,及时研究市场变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调整财产处置方式和时间。其次,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采取应有的防疫保护措施,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财产不当贬损或灭失的情况。管理人因防疫产生的各种费用和成本支出,可以列入共益费用。再次,用好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破产企业一般面临税费清缴问题,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尚在继续营业的,应当积极关注争取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降低经营成本,缓解经营困境。
三、防患于未然,高度重视破产风险应对
当前极其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大幅压缩人员流动、居民消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大大压制投资和消费需求,大量企业面临没有营业收入、丧失流动性,但需要支付房租、物业、税费、职工工资、融资还款等固定开支的境况。从短期来看,各行各业的违约和债务风险均大幅上升,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商业零售和服务业、中小制造业,有极大可能在疫情结束后,破产清算申请急剧增多。从中长期来看,部分企业因疫情遭受淘汰,所在行业通过并购重整,重新整合资源的机会也增多,破产重整的需求也会显著增加。
一是高度关注破产风险,完善破产处理机制。本次疫情规模大、范围广、程度深,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将显著高于2003年的SARS疫情,但仍可参考2003年SARS疫情的经验预判破产风险。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主要直接打击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零售、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根据2003年SARS疫情的经验,疫情结束后一两个季度内,随着短期需求释放,这些行业会率先反弹并逐步回升,随后金融、地产、工业制造业也会逐步复苏。应当高度关注所在地区的重点行业企业,研判疫情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提前部署破产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破产审判人员力量,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与金融、人社、工商、税务部门共同建立破产信息交换和破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二是巩固府院联动机制,及时启动破产保护。当前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已经陆续出台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政策,包括提供金融信贷、简化行政审批、税费缓减免、财政资金支持、灵活用人政策等多个领域,着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巩固府院联动机制,支持破产企业依法依规用足融资、税费、就业补贴以及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因疫情陷入财务危机的困境企业,积极探索以债务重组、预重整等方式提前介入拯救。
三是积极救治困境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的重要方面,破产制度为困境企业的救治和清理设计了多种工具和途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破产审判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各种破产工具,积极开展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救治。首先,加强破产立案审查,及时启动破产保护。因疫情影响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尽快审查立案,及时将困境企业纳入破产保护,运用破产止息措施遏制债务恶性膨胀。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促成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其次,精准识别破产原因,适用不同救治方式。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可以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继续经营。同时,准确梳理分析引起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市场经营价值的企业,应当会同管理人争取政府及上下游企业支持,拓宽信贷和融资渠道,加大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力度,为企业争取恢复时间和资金。对于疫情过后,因不再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而破产的企业,应当加快破产清算力度,及时推进财产处置,释放生产要素,缓解债权人资金困难。再次,审慎处理因疫情出现的特殊情况,平衡短期影响和长期价值。疫情出现将导致破产程序大面积延迟和滞后,各方破产参与人都可能因疫情受到影响并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各方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从维护法律安定和保护社会诚信的角度,大力支持履约行为,顺畅市场交易;审慎处理解约主张和违约要求,鼓励各方破产参与人在意思自治框架下达成变通和解方案,互谅互让、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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