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破产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面面观
作者: 时间:2020-05-08 阅读次数:11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东风破”系列
No.1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之日起,我国企业破产由政策性破产逐步向市场化破产转型。然而对于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往往因债权人对于破产法律缺乏充分的认识、对于自身权利行使的不恰当不充分等原因,导致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流于形式,对破产债权保护不利。因此,本文拟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流程、程序及相对应的业务办理时限等问题做一全面解析,以图表方式进行解构。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以适应破产实践中不同情况下债务人破产程序选择的需要,且三种破产程序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换。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规定了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在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经破产审查转入破产程序,仍在三种法定破产程序中选择适用。每种破产程序从申请、受理、办理、办结等办理时限方面,《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做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破产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响应繁简分流的审理要求,对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作出限缩,以求快速高效审理,具体办理时限可详见地方法院规定。每种破产程序的流程和办理时限及相互转换规则,图表列示如下。
一
破产清算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二
破产重整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三
破产和解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四
执行转破产程序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五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
1. 法院裁定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



结语
本文为“东风破”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内容,通过七个图表全面展示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及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业务流程和相对应的办理时限,以及不同程序进入破产后的相互转换规则。后文将全面梳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类型、权利内容以及行权依据,重点解析破产债权人的几类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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