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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各种可撤销行为的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5-04 阅读次数:325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债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担保的撤销问题

    对于债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行为,目前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为他人担保并无任何经济利益,且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债权人未获得任何求偿权,故属于无偿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将来的求偿权对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对他人的债务没有义务,却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进行担保,由于求偿权在担保时尚未产生,且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宜将其解释为无偿行为,可予以撤销。

    2、消极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问题

    消极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债权,实务中常见的有:债务人故意拖延致使诉讼时效超过或者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消极行为致使附条件的债权条件不成就以及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对于上述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原则上不能再行使撤销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如果对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行为予以撤销,一是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破产程序应适用司法程序的通用规则,不能对自然债权发生追溯效力,否则会影响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对于支付令已生效的,因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管理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只能申请再审。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拖延致使条件没有成就的债权,如果管理人能够通过一定行为促使合同条件成就的,可以挽回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后果,将收回的债权归入债务人财产,反之,则不能收回该财产或财产权益。对于债务人放弃债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追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追回相关的赔偿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3、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达到破产欺诈、偏袒清偿的目的,在可撤销期间内双方合谋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将依法可撤销的违法行为如低价出售财产、低价以财产抵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等形式获得法律执行效力,企图借助强制执行效力实现可撤销行为的合法化,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便产生对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对于执行行为可否被撤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上述执行行为与其他偏颇性清偿一样,实质上也是债务人财产的转让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受偿上的不公平,因此承认其可撤销性。否定说认为,因为就执行行为而言,债务人没有介入其中,并且撤销执行行为,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此外,一个债权人发动执行程序后,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程序,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执行行为的撤销与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关。撤销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据以执行的法院裁判效力,法院判决具有的确定力、拘束力在撤销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发生变化的仅是实现执行力的方式,由原来的个别执行变为通过集体性的破产程序得到执行。其次,希望通过破产程序能够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对其他债权人提供保护,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诚然,破产程序可以中止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但是,这仅限于执行尚未终结的案件。由于一般执行程序并不具有破产程序那样的公开性,其他债权人因为地域、信息不畅等原因,很可能不能了解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因此,也就没有机会利用破产程序去对抗执行程序。当然也应当看到,自动履行或被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毕竟是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如执行行为可以任意被推翻,也将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所以对其虽可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应设置严格的条件,即以当事人存在恶意为前提,而举证责任则应由债务人及执行相对人承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撤销执行行为效力的方式应是管理人通过再审等民事诉讼程序撤销错误的裁判。

    4、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行为的撤销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3、94、97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有观点认为,债务人返还财产行为在《合同法》中获得肯定,但在《企业破产法》中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有可能被撤销。例如,银行依借款和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我们认为,上述问题涉及债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的界定,即返还财产请求权究竟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争论,多数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的效力之一。我们赞同该观点。但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也不宜全盘否定。物权请求权有利于保护非违约一方给付人的利益,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当受领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而获得给付物的返还,不过,在给付物不复存在时,给付人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此,在破产程序中,但给付物存在时,返还财产行为不得撤销,此时类似于破产程序中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当给付物不存在时,因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此清偿行为可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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