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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有关跨界破产法律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7-23 阅读次数:1365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有关跨界破产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该条款总体上采取有限制的普及破产主义原则。但仅凭借这一条原则性规定,没有其他具体条文支持,运作起来难免会遇到困难。

    一是对“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理解。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何谓“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解释,增加了该条适用的难度。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从根本上属于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法律关系的私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这里的“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指我国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所确定的破产条件也属于“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在中国启动破产程序的基本条件。是否启动破产程序,对中国领域内的债权人利益影响巨大,应当允许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在中国境内财产的适用依据中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是如何界定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由于跨界破产中申报债权的的特殊困难,可能使中国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允许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中是否充分保障了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进行审查。

    三是中国领域内债权人是否就中国境内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跨界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这需要与中国境内债权人的程序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相联系,如果中国境内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在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中国境内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向中国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就中国境内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是外国自然人破产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问题。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允许个人破产,而我国内地的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当外国法院根据外国法规定宣告某一外国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我国债权人有权向该国法院申请确认其债权人地位,且该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是,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破产采取否定态度,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与我国债权人形成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当我国债权人的债权因未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完全清偿,而向中国法院申请救济时,该外国自然人是否能够根据其已经破产提出抗辩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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