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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淼:东北地区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的困境与破解

作者:于淼 时间:2020-09-29 阅读次数:2124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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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四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大连顺利举行。论坛主题为“疫情背景下的企业重整拯救”,重点研讨“府院联动的经验与借鉴”和“重整制度的应用与完善”两个议题。

东北地区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的困境与破解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淼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很荣幸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代表鞍山法院作会议发言。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交流的题目是东北破产处置工作中府院联动的困境与破解。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既然不是新问题为什么我还要选择讲它,就是因为实践中它很重要,与破产工作息息相关,府院联动得好,工作进展会非常顺畅,联动得不好,破产工作进程会跌跌撞撞。2017年刚开始接触破产工作的时候,我也有疑惑,现在不是都提倡司法独立吗,为什么到了破产案件就需要府院联动,有的案件还非要政府参与进来?后来在实践中慢慢梳理出了它产生的逻辑。

破产处置为什么需要“府院联动”?

首先要从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属性说起。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这个属性要求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市场法、法治化。

再从破产法承载的社会功能分析,破产法兼具解决法律问题和大量社会衍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程序中除了要清偿债务、分配财产,还涉及社会稳定、安置职工、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协调工作。

上述问题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已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解决掉了,不需要再借道破产程序。但我国的现状是,有关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各种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相关规定往往着眼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而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缺少规范甚至是空白。破产企业想解决好这些外部的社会问题,就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目前这种支持最优的方式就体现为“府院联动”。

王欣新老师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府院联动机制有一段论述:府院联动机制是目前在破产审判工作中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一种新生机制。作为司法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有效机制,府院联动有助于较为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应当予以提倡。

实践也回应我们,浙江、江苏、广东等破产审判发展较快的地区,多是府院联动开展得好的地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密不可分。

在我们当地也一样,府院沟通好的,破产工作推进就高效、顺利,高效到什么程度,就是事不过夜,遇到问题马上研究、马上解决,办理这样的案件纵然辛苦也会舒心,有成就感。而其他案件,办案法官的心情就像坐过山车,五味杂陈……因为府院联动并没有形成一种机制,更多是依靠领导的重视程度,一案一议,一事一议,不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可复制性。据一些破产管理人反映,多数职能部门并没有办理破产相关业务的专门窗口,办事人员大多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的部门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还不行,还需要法官到场,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法律管用你还找我干嘛”?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究竟在哪?就在这儿——观念问题。在刚刚结束的2020东北亚经济论坛上,有一篇文章叫《东北与广东差啥?关于东北振兴的思考》其中也提到了地域观念差问题。

既然找到了问题所在,接下来说说我们的努力方向,有三点建议:

1.全方位的思想启蒙。记得在上一届长白破产法论坛上,王富博审判长曾说过,现在开启一场破产启蒙运动十分必要,绝非空谈。我认为这句话到今年仍然适用而且恰逢其时。针对东北地区的实际,单纯的理论宣传效果未必明显,我们建议应当多角度多途径叠加宣传。鞍山地区作了一些尝试:

(1)在法院公众号和官网上推出了“法官说法”系列报道,通过通俗易懂的图文向大家介绍小众的破产法和它强大的功能,目前已推出了几期专题,反响很好。考虑到法院公众号的受众群体有限和政府工作人员有阅读报纸的习惯,我们在当地的报纸开辟了小专栏同步宣传,办法虽然有点老土,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2)注重典型案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承办人撰写办案总结和办案心得,供庭内法官、专业法官会议学习分享。

(3)紧紧抓住政府关注的破产案件,加强与政府沟通,带动长效机制建立。通过个案妥善处理,逐步改变政府观念和民众观念。

2.法院担当,再进一步。府院联动这个词的构造虽是“府”在前,但是破产程序的起点和终点都在法院,法院也最清楚在实践中究竟有哪些问题需要政府支持予以解决,所以在推动府院联动长效机制建立的征途上,无论是框架搭建、制度设置还是起草文件,法院要做的是主动再向前迈一步而不是等待。实践证明,破产审判走在前列的地区无不是法院主动迈步联动的地区,而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反过来会大大推动破产审判的发展。

3.我们的最终目标,是真正建立起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问题解决机制。

《双城记》的开篇写到“这是最美好的时代,也是最糟糕的时代,这是信心百倍的时期,也是疑虑重重的时期;这是阳光普照的季节,也是黑暗笼罩的季节;这是让人绝望的冬天,也是充满希望的春天。”这段古老的经典独白,映射到今天,就是我们所处的时代。正如破产法这个古老的命题,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光芒,反而愈加生机昂然、焕发光彩。过去的一年,全国的破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在这成绩背后,源于破产本身的重要性和中央的大力推动。作为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我们更应当思考的是,如果有一天,来自中央层面的动力消失,破产事业是否有足够的底气和造血能力,通过与市场的紧密结合而自我发展。我们还应看到,东北破产法实施的现状并不乐观,与先进地区还有差距,疫情的冲击和反复使局面更加严峻、复杂。但,中流击水,奋楫者进。只要我们能克服焦虑和急躁,群策群力,踏踏实实研究问题,学好用好总书记教给我们的东北振兴“方法论”,相信凭借这片黑土地的基因和韧性,终可以破茧成蝶,打磨出精品案例。实干担当,不负韶华,不负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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