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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琳:管理人良莠不齐直接导致企业财产流失

作者:应一琳 时间:2014-10-11 阅读次数:2166 次 来自:上海商报

    浦东法院发布破产清算案白皮书 认为摇号确定管理人欠科学

    《白皮书》指出,破产财产变现难现象依然存在。费沪生/摄影

    目前破产案中,管理人都是由高院摇号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3类人员组成,这些机构的破产业务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天发布《2011-2013年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破产财产难以变现、债权人受偿难现象突出,破产清算管理人资质良莠不齐,导致企业财产流失现象频频发生。

  据统计,2011-2013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破产案31件,审结28件。3年期间,法院破产清算案收结较为均衡,且连续在全市法院中位居第一。

  《白皮书》指出,破产财产变现难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债务人的员工人心涣散,无心维护公有财产,大量设备被闲置损坏,加之设备本身陈旧落后,不动产的地理位置差,难以拍卖变现。另一方面债务人内部管理混乱,许多设备原始资料不齐,手续不全,权属不明,使购买者不敢购买。

  此外,破产债权受偿也存在一定难度。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低廉价格将企业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处置破产财产不当,如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或高值低卖等,均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人选存在层次不齐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财产流失。《白皮书》指出,目前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都是由高院摇号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由3类人员组成,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这些机构的破产业务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除清算公司外,其余两类人员将摇号得到的破产案视为副业,不认真处理破产案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对法院督导不以为意,接收债务人财产后,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破产财产流失等后果,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对于某些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完全依赖摇号确定管理人这一做法是否科学,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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