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和效力
作者: 时间:2014-10-25 阅读次数:6685 次 来自:法律快车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重点)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
解释:
轮候保全,就是几个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保全”,一次只能执行一个,剩下的就先等候,第一个结束后,再开始下一个。因为对同一财产不能同时采取两个保全措施,所以排在后面的保全只能等前面的保全解除或行使后才能生效,所以称之为“轮候保全”。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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