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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履行税收罚款,可否申请公司破产?

作者:赵万利律师 时间:2021-01-22 阅读次数:2198 次 来自:誉格法律人公众号

阅读提示

某公司因短时间内销售额激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小组入驻该公司稽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公司被迫停止所有经营业务以配合检查。2018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款73942007.96元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73942007.96元。自此事件以后,该公司业务停滞发展,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原向四家银行的抵押贷款不再续贷,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请求还款,原合作单位不敢再向申请人供货。公司为清理债务,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出现严重亏损,并需要承担巨额罚款,难以恢复经营。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比达852.48%,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判 例 解 读 

法院认为:

法院从该公司银行大量的流水记录中,查实该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长期性、频繁性和持续性的交易,可证实公司与股东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的情况,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资金连续性混同时,不仅严重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分离的原则,也使得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同时,根据银行流水反映第三方公司和该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该行为既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另外,该公司在破产申请中已陈述破产起因是税务机关对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公司少缴税款73942007.96元,处以1倍罚款73942007.96元。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律师解读:本案公司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行为既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基于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不符合〔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实 务 建 议   

1、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及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属于滥用法律手段规避、逃避国家税收罚款的行为,也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主旨。2、实践中也有不少的公司拖欠大额税金后,发生经营困难不足以清偿税金和其他的债务等情形,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之后,税务机关以债权人的身份,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法 条 链 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温 馨 提 示   

本案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鄂0581破申1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个案的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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