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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

作者:李晶川 周芸 时间:2014-12-09 阅读次数:3163 次 来自:深圳晚报

    12月6日晚,第五期“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动在深圳市图书馆五楼报告厅隆重举行。就“深圳经济特区目前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这一辩题,来自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两支辩论队唇枪舌剑激烈交锋,最终由15名大众评审团成员现场投票,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代表的反方观点以9:6获得胜利。

    民主党派代表加盟大众评审团

    与以往“民断是非”活动一样,当天的活动现场吸引了大批市民前来“观战”,由主办方认真遴选的15名大众评审团成员也一早就来到活动现场。本期活动的大众评审团中,不仅有市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普通市民,还有两位来自民主党派的代表。

     活动前专门找资料进行专题研究  

    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深圳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副秘书长马阳告诉深晚记者,为参加这次活动,他专门上网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对辩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准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中国民主同盟成员谢宏志认为,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经济上快速发展,已然跻身一线城市之列。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改变“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让债务人得到重新翻身的机会。所以,个人破产条例应该先在深圳试点再推向全国。

    现场多位市民各抒己见

    同时,很多市民表达了不同观点。市民吴先生表示,一旦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使得其他地区的人纷纷到深圳来破产,造成司法混乱。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且大肆挥霍,之后再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吴先生认为,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个人破产条例应该制定,但不是现在,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摸索并且等待各方面条件进一步成熟以后。

    本次活动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晚报、深圳图书馆、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共同主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协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慈云西担任点评嘉宾。

    正反双方激烈论战

    围绕“深圳经济特区目前要不要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这一辩题,来自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两支辩论队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正方: 深圳已具备先行先试条件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代表的正方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可以给予参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一次重生的机会。而且,深圳目前已具备了率先实行个人破产的相关条件。

    例如,在立法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下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深圳在社会保障指数、民生指数、就业与收入分配指数、人居环境指数、公共服务指数等方面均居全国前十,为率先在深圳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预计到2016年,深圳将基本建成法规健全、信息完备、监管有力、服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在深圳率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

    反方: 先试将导致假破产真逃债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代表的反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深圳目前不宜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

    反方认为,我国的征信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极不完善,个人信用的评估、征询、奖惩机制还未建立。在全国未建立起完善的征信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全是空中楼阁,必然会导致其假破产、真逃债的制度便利。同时,如果只是在一个地区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必定会导致全国对该地区债权债务关系的另眼相待,最终导致资金融通困难,这将把深圳变成一座孤岛,割裂与其他城市的联系,完全与国际脱轨。

    在随后的攻辩环节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你来我往,牢牢抓住了争议焦点展开了全方位的较量。正反双方,尤其是反方敏锐地捕捉到有利于自己的时空条件,摆开阵势,双方围绕着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展开搏杀。从开篇陈词,到攻辩发问、自由辩论,直到最后的总结陈词,双方都有上佳的表现。

    随着辩论的深入,反方显然准备得更加充分,渐渐取得主动。最终,经过15名大众评审团成员现场表决,反方以9:6取得了辩论的胜利。

    专家点评

    深圳迫切需要这部法律

    辩论赛结束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慈云西对比赛进行了点评。

    慈云西说,深圳的市场经济已经高度成熟发达,而企业、银行、个人乃至政府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常态,深圳也不例外,所以说本地的市场经济呼唤这个条例。合伙企业法已经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破产清算,但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普通合伙人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这一无限责任,那么谁又愿意去申请合伙企业破产呢?说明破产法律体系完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

    就现实而言,现在的企业金融借款特别是民间借贷,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管个人作担保,一旦企业破产了,这些人怎么办?只能跑路、跳楼,这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对诚信债务人的人文关怀也需要这个条例。大量刑事受害人赔偿问题因为被告人的偿付能力有限始终执行不了,已经严重影响司法环境。从这个角度而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破解我市执行难的需要。这些都说明深圳迫切需要这部法律。

    针对社会上质疑个人破产法的声音,慈云西解释说,其实绝大多数反对意见反映的主要是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实在不能解决的,可以暂时摆一摆也未尝不可。例如,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全国人大来授权,本地法院的破产裁定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统一来解决等。

    “我个人很期待这部条例尽快出台。”慈云西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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