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制度深圳试点——如何解读首部个人破产条例
作者: 时间:2021-03-06 阅读次数:1240 次 来自:腾讯网
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开始施行,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进,深圳也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试点。
一、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破产制度解决的是当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又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财产委付制度,通过执行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解决当时的债权债务纠纷。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发端,是对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执行方式从人身执行到财产执行的重要转折点。随后,个人破产制度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又得到了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为有诚信的个人解决债务问题
二、为啥需要个人破产制度
长期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构建起来。自然人作为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不能获得与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保护。这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十分不利,除此之外也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把自然人列入破产主体,一部没有个人破产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因此,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将自然人也列入破产制度主体有利于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对于从事经营行业的自然人,如其资不抵债又无法向企业法人一样求助于破产程序,则既不利于激励个人创业,也无法最大化的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其次,我国主要通过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解决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问题。鉴于我国目前执行难的现状,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的解决诸多执行问题,减少债权债务关系中遗留的坏账。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理清并解决复杂、混乱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大化的保障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的同时,还能为自然人债务人提供债务危机保障,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三、如何解读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保护或者惩罚
(一)申请主体
债务人如申请自身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需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此之外,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债务人财产
条例明确了包含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七项可以豁免的财产,明确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六项不能免除的债务。除此之外,还规定了除债务人本人外,还应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三)申请个人破产的法律效果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其消费、借贷及就业等均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例参照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乘坐高档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高档消费进行了限制。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以及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声明自身破产情况。除此之外,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至债务清偿完毕这段时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总体而言,条例的施行说明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特区以及我国才刚刚开始,只有构建相对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和信用配套机制,才能严格限制个人破产资格、有效防止破产滥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基础。自然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论在程序价值或是程序内容上都表现出诸多不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之路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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