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拯救与破产丨管理人履职尽责之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
作者:法中律国公众号 时间:2021-03-24 阅读次数:1036 次 来自:法中律国公众号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依法接管、追索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这不仅关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更是衡量管理人履职尽责的重要标准。
一、管理人何时接管债务人财产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那么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即向管理人转交财产管理权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样才能起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效果。
二、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需要接管的债务人财产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企业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包括:印章;证照等;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人事资料;文书资料;固定动产;货币资产;有价证券;不动产;无形资产;诉争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债权债务相关材料;对外投资相关材料。
三、管理人追索破产财产的途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索破产财产的途径主要有:
1、追索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债权只是一种财产权益,不是现实的财产,在次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管理人依法追索才能将债权兑现成现实的财产。
2、追回财产
现实中债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往往通过对破产财产无偿转让、低价交易,或隐匿转移财产、非法侵占等行为转移财产,这样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
3、追收出资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出资人尚未履行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股东追收。
4、取回财物
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也就是说对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财产受理前的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这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5、执行回转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依法要求所有关于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中止,并要求申请人返还执行财产。
四、管理人如何履职尽责
对于破产财产,管理人尽管需要穷尽手段实现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但对于财产状况不好的债务人,过分追索也会影响处置效率。因此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1、实际调查
管理人应当在调查了解债务人、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基础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判断追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判断破产财产的追索难度。
2、充分说明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应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对于是否追索破产财产、追索到什么程度,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法院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及法院的认可。
3、取舍得当
管理人对于破产财产实现可能性较大的应当积极追索。但是对追索成本过高,甚至可能超过获得的财产价值的,管理人履职尽责应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也就是应向债权人充分解释说明,取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法院备案。
4、追究“逃废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管理人作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通过追索债权、追回财产、追收出资、取回财物及执行回转等途径积极追索债务人财产,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从而提高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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