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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通过破产恶意规避执行,怎么办?

作者: 时间:2021-03-24 阅读次数:3270 次 来自:网易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强制执行程序需要中止,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自行申请,虚构债权或与债权人“配合”等方式进入破产程序,企图阻碍执行进度,规避优质资产的执行风险。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文将结合长沙中院部分案例样本展开论述。

  01破产受理后,为何可以规避执行?

  (一)程序上,破产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1]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第1款[2]也明确规定,破产受理裁定送达执行法院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5款[3]规定,因破产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删除失信信息。

  由此可知,只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不仅会中止对被执行人全部案件的执行,同时要解除执行措施和失信措施。

  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或为了延缓时间,就会利用该程序进入破产,这将导致正在处置资产、或者已经首查封到优质资产的申请执行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难度上,破产受理的门槛并不高

  以近三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案件为例(共计448起破产申请案件,检索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见下图),剔除掉其中撤回申请的案件52起,法院作出其他裁定的案件共计396起。

  

  在上述396起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定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2、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3、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其中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仅有14起。

  通过以上统计可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率为14/396=3.53%(由于不予受理后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指令受理,该比例实际会更低),即使算上撤回申请的52起案例,未受理率也仅为66/448=14.7%。

  由此可知,法院对破产受理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破产受理的门槛偏低。

  (三)途径上,申请破产的主体较多

  除了门槛不高外,能申请破产的方式也较多,主要是以下三种:

  1、由债务人自己向立案庭申请破产;

  2、经执行法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被执行人同意后,移送破产(即“执转破”)[4];

  3、其他债权人直接向立案庭提起破产。

  只要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以受理破产申请。

  综上可知,破产受理的门槛低,申请方式多,又能中止执行程序,导致这种规避执行的方式存在可操作性。

  02通过破产恶意规避执行的常见情形?

  (一)联合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人申请破产,解除相关资产的执行措施,拖延其他案件进度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均应当解除,从而可以打破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的分配优势,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在实践中,会存在被执行人和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配合”申请破产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在听证程序中,被执行人也同意破产,就会达成一种利益“交换”的局面。

  对于轮候查封的主体而言,可以在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在破产中申请债权申报,寻找受偿可能性。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也能暂时解除执行措施,赢得时间。

  (二)采取支付令等形式,快速虚构债权进入执行申请破产

  部分债务人无法寻找到债权人配合,可能会与关联主体虚构债权,并迅速取得强制执行依据来申请破产,最典型的就是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214条[5]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由于该程序中,法院并不会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也未提出异议,法院一般就会出具支付令。

  这也就为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虚构债权数额、恶意形成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局面提供了机会。

  (三)被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与职工配合垒高优先受偿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6]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补偿金等费用优先于税费、普通债权,具有较高优先受偿级别。

  实务中,存在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联合员工,虚构大量职工债权的方式取得调解书,并利用职工在先的受偿顺位来受偿,最终将破产清算的财产“回流”给被执行人。

  这种操作将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

  03如何阻却被执行人恶意进入破产程序?

  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阶段的不同,采用以下思路破局。

  (一)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申请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破产申请的听证程序

  破产是否受理要经过听证程序,由破产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参与。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参加破产听证程序,但是也并未明确禁止。

  实践中,其他债权人与法院破产庭充分沟通并提供听证申请书,是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到听证程序中的,并可以充分发表被申请人不应破产的意见。

  例如,在长沙中院(2020)湘01破申109号案件中,我们代理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与了听证,并向法院提交了意见和证据,最终成功的获得了一份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文书。

  

  总结而言,法院支持不予受理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

  1、资产大于负债或未举证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例如长沙中院审理的(2019)湘01破申50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审计报告,预估核实资产负债后,创芯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2、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不予以受理的案件

  例如长沙中院审理的(2017)湘01破终2号案件,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权人的债权应是明确到期的合法债权,本案中,双方所涉工程未进行结算,故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3、存在极大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形导致不宜受理

  例如在长沙中院(2020)湘01破申9号案中,法院认为,久丰公司作为交易平台公司,涉众范围广,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极大。故为充分和有效维护久丰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暂不宜受理破产申请。

  因此,建议另案的债权人参加到听证程序中时,可以针对上述三种不予受理破产情形进行举证。

  (二)受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撤销申请人的执行依据

  申请撤销的执行依据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另一种是支付令。

  针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撤销的方式一般是通过案外人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支付令的撤销方式更为复杂,主要有两种:

  1、一种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43条[7],要求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经检索,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错误情形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关联企业,被申请人与他人存在纠纷,涉及到执行其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不宜通过督促程序进行确定[8];

  (2)存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嫌疑[9];

  (3)未能达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的标准,支付令所确定的数据确有错误[10]。

  2、另一种是向检察院提起监督,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的情形的,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涉案支付令,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11]

  申请人的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可以直接否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最终还是可以获得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三)受理破产案件后,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既然前述法律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监督的权利,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存在虚假破产的证据,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规避执行。

  04结 语

  破产制度的产生是为了保证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的清偿,并通过和解、重整、免责等特殊法律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但部分债务人利用该制度规避执行,甚至恶意虚构债权,实质已经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希望此文,能对实务中防范此类行为起到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第1款: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13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3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8] 案号为(2020)京0113民督监2号的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9] 案号为(2019)苏1311民监10号的江留锋与亿泰公司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0] 案号为(2018)苏0924民督监1号的赵国兵、王爱民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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