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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破产——认真对待破产

作者:平安婺城网 时间:2015-06-23 阅读次数:2022 次 来自:平安婺城网

  婺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胡胜克走进金华电台与婺城法院联合开办的《法在身边》栏目直播间,为大家介绍了企业破产方面的相关问题。

  胡庭长介绍,现代大多数的企业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没有公司就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没有生产力的解放。公司的产生及运行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司法》赋予了公司人格的特征,公司与个人一样,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破产法就是规范和调整公司终结的法律。只要有市场交易,只要有商业贸易,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也必然会有破产法。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大量因未依法年检而被吊销或非经依法清算而径直注销的企业,其中不少企业本应通过破产清偿退出市场,却因未及时启动该程序而损害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吊销的“僵尸”企业,既不经营,也不偿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所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这些经营失败且无法挽救的企业犹如社会之恶性肿瘤,对其破产切除手术越犹豫拖延,向健康企业传染的范围就越大,不仅会将其他企业拖破产,使更多的职工失业,企业财产也会消耗流失殆尽,使社会问题更加难以解决,为社会危机更危险的爆发积蓄能量,只有及时对其破产清算才能保证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基本规律的实现。

  胡庭长认为我们要更新旧有观念,认真对待破产及破产法。首先,企业及其经营者辩证地看待破产法。破产法利于及时挽救濒危企业。企业经营者都应意识到,拖延破产并不能消除资不抵债的困境,反而是因噎废食的做法。破产法利于经营者合理处置债务。随着法制日益健全和诚信体系逐步构建,经营者拒不依法清算、无视企业债务一走了之,固然可暂时摆脱偿债责任,但从长远而言只会扼杀个人信誉,在今后重振企业时难免自食苦果。而且即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债权人也完全可以直接要求逃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逃债股东或违规经营者甚至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经营者如能依法清算公司债务,既给债权人一个交待,也适用破产豁免制度免除剩余债务,反而能轻装上阵,恢复声誉,有利于东山再起。

  其次法院要进一步宣传并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于今年5月1日实行,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破产案件以及与破产相关的公司清算、公司解散案件也不例外。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进一步引导相关人员行使权利,在具体制度设置上,破产法通过审计、评估等流程及破产撤销权、追收未缴出资、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等派生诉讼,也可以进入诉讼渠道,以有效纠正和预防欺诈逃债,检索债务人资产,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使部分符合重整条件的债务人得以再生,盘活特定行业领域资产,惠及整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职工等多方利益主体。

  总之,破产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权利,对于每一个团体、每一个个体都要认真对待破产和破产法,相关部门要及时引导相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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