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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作者: 时间:2015-07-25 阅读次数:2007 次 来自: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郝绍彬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逐项评分,积极探索引入竞争方式择优选定破产管理人。

    重庆五中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全国审理破产案件试点中级法院之一,规定所有自行审理和交由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一律实行引入竞争方式择优选定破产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该院成立了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七人。破产案件交由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还应当通知该院商事审判庭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参加评审。

    《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重庆市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含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该公告应当同时在承办法院门户网站发布。

    据重庆五中院民二庭石磊庭长介绍,该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水准(18分)、从业经验(58分)、机构规模(20分)、初步报价(4分)等因素,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逐项评定分数,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以随机摇签方式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一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办法》还细化了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重庆五中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初步报价等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的时间。

    重庆五中院规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要求增加报酬并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合议庭亦不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但合议庭同意增加的,报分管院长审批。

    据悉,2015年重庆五中院先后出台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和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规定,1—6月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0件,已经审查结案5件,裁定受理3件,其中2件为直接受理,1件指定基层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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