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作者: 时间:2015-10-08 阅读次数:6044 次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祁民破字第00001-4号
2014年元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祁门“黄山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9月15日,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编制了债权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70户债权人申报71笔债权(不含职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17802092.4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5户,总额为人民币55545748.19元;税收债权1户,总额人民币440434.84元;普通债权共62户,总额为人民币225061192.85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公司、徐佩东、江西赣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兴禾投资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共撤回4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6754716.61元。上述债权经破产管理人审查核实,债权数额为208701695.45元。2015年9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的债权数额为208701695.45元,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破产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68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08701695.45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5户,总额为人民币50,077,947.00元;税收债权1户,总额人民币438773.18元;普通债权共62户,总额为人民币155,497,664.55元;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破产管理人认为不成立的共1户,系普通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47528966.09元。另据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67户,总额为人民币2,687,310.72元。破产管理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公司、徐佩东、江西赣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兴禾投资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人撤回的4笔债权,不再编入债权表。安徽省宁国南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申报的工程造价审计费用为共益债务,破产管理人未编入债权表。上述债权经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结果为: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总人数60人,其中同意的59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98.33%。二、表决同意(含书面表示同意)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155046364.55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155,497,664.55元的99.71%;表决不同意的人数(含表决弃权及未到会)所代表的债权额45130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0.29%。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等69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等69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谢乐年
审判员 程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蕾
附:无争议债权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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