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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谁承担?

作者:李宏祥 娄菊霞 时间:2015-10-09 阅读次数:5553 次 来自:中国环境报

    怎样解决破产企业环境问题?

    1,修改企业清算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做了规定,却没有就破产公司环境债权清偿顺序和优先清偿做出规定,只能按照普通债权的规定获得清偿,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公司的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只能由国家和社会为其埋单。

    因此,在立法时如果将环境债权清偿及其顺序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执法人员会有法可依,政府和社会也会减轻负担。

    此外,可以分配一部分财产作为企业环境债权清偿的财产,数额可根据企业的环境危险系数、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过环境侵权行为来确定。

    2,延长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参照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公司法》中确定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在破产后的存续期限,该存续期限可规定为3年。

    此外,环境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害有其自身隐蔽性、耗时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为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应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因此建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期间为50年,从受害人症状完全暴露的时间起计算。

    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对于主体的界定,建议将生产者认定为责任延伸的首要承担主体。对于范围的界定,建议我国首先在电子、家电和移动通信设备等领域引入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履行责任的形式,生产者首先应承担源头预防责任。

    4,环保部门介入企业破产清算

    环保工作并非环保一个部门能够完成,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根据新环保法以及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环境债权不能顺利清偿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此外,在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法院应邀请环保部门进入到清算小组中,污染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早期介入尤为重要。

    由此看来,市场经济下企业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类问题,不仅要从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入手,更重要的是要从环保法和相关法律立法上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环保局昆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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