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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中如何发挥股东会的作用

--审理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做法与体会

作者:葛文波 时间:2015-10-23 阅读次数:320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公司法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行使民事权力自治的主体,即使在强制清算中,股东的法律地位也不容忽视。蒙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注重发挥股东会的作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件的由来

    山东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注册,属于民营企业,其前身是1970年国家投资兴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山东省蒙阴棉纺织厂,投产后逐步成为蒙阴县的支柱企业。1993年蒙阴棉纺织厂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占50.51%,蒙阴棉纺织厂仅保留法人资格,于2004年3月20日申请破产,2007年7月2日经蒙阴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2009年8月3日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1998年,县政府提出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新组建“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1999年3月1日,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以负债方式购买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0万元资产,并接收其4000余名职工。山东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注资400万元,职工全员持股,设立持股会,当时持股会员达3000多人,与其他12名自然人股东注册登记。

    2007年5月,该公司安排部分原管理人员以原车间、科室为单位采取租赁经营方式成立19个新公司,其中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13个,至此该公司经营方式由统一经营转变为租赁经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新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不久多数陆续停产,公司劳资矛盾日渐突出,职工上访不断。2013年4月12日,200多名职工开始集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要求解决职工权益,随后事态逐步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当即成立工作组进驻,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子,最终决定将矛盾纠纷引入诉讼渠道。在工作组引导下,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解散,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于2013年5月1日受理并指定清算组驻厂开展清算。

    二.清算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股东会是由一个持股会股东和十二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开始注册时持股会会员达到3000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持股会”的会长。该公司形式上虽然符合公司组织结构,但组成后的公司缺乏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仍然沿袭过去家长制的传统管理模式,董事会、股东会形同虚设,经营多年来,从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持股会会员也因种种原因不断退出,至清算时会员不足100人。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代表也即持股会会长因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持股会”群龙无首,因持股会所持股份较大,致使股东会难以形成决议,也就无法正常行使权力,股东会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二)清算财产难以界定

    租赁经营的13个公司中,除了棉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的华蒙纺织有限公司等两个公司外,其他公司的注册资金均由棉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新设立公司的资产全部由棉纺织有限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租赁期限3至5年不等。在租赁时棉纺织有限公司要求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接纳原岗位工人,并安置一定数量的原公司管理人员,各公司实行独立经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这些公司成立后不久多数陆续停产,职工放假。

    2012年5月,实行租赁经营的13家公司租赁期限全部到期,但棉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对到期后如何处理作出结论,只是收回各公司公章,统一管理出入货物。到2013年4月份,各公司的出售货物也归棉纺织有限公司,资金收支由公司批准,由此看出,棉纺织有限公司和各租赁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各租赁经营公司的部分职工对以上改制不清楚,有的甚至仍然认为自己是“棉纺厂”的职工,只是换了名字而已。清算组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十三家租赁经营公司的资产是否纳入清算资产,产生争议。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做法

    (一)理顺股东关系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很多事务需要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来做出,而股东会无法正常行使权力,致使清算工作受到很大障碍,同时部分持股会会员强烈要求行使股东权力,自发组织对持股会会员进行了登记公示。由于公司持股会没有章程,如何选举持股会没有规则,所有经登记的91名持股会会员制定并通过了持股会章程,按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选举出5名持股会理事,其中一人为理事长,由理事长代表持股会行使股东职权。这样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清算过程中需要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事项,能及时地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

    (二)厘清清算资产界限

    针对公司资产难以界定的问题,对于小公司的资产,绝大部分股东和职工均强烈要求清算组收归棉纺织有限公司,但通过什么方式收回产生争议,有的认为应当作为棉纺织公司的关联公司一并清算;有的认为应当通过诉讼方式对小公司的法人资格予以否认,否认后将其资产纳入清算范围,对如何解决产生争议。股东会在讨论这一议题时,认为虽然成立了公司租赁经营,实际是承包经营,资产和人员都应当收归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是形成决议,将所有小公司的资产纳入清算财产范围,职工的劳动债权也由棉纺织有限公司统一支付。该问题的解决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处置清算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

    棉纺织有限公司的产品品种繁杂,难以完全适用集中拍卖方式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对于棉纺产品按以往的正常销售渠道处置。成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清算组成员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制定完善的处置程序和办法,使销售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对于适合拍卖处置的资产,依法按程序公开拍卖。

  2003年棉纺织有限公司出资150万美元与香港协和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美元成立了蒙阴双益强纺织有限公司。清算过程中需要对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出资股权进行处置。期间发现港方存在虚假出资现象。经过与港方沟通协商,港方放弃股权,于是双益强公司便成为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办的独资公司。在保障双益强纺织有限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将其资产纳入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大大地加快了处置资产的进程。

  四.几点体会

    (一)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

  虽然在强制清算中股东治理公司的权力受到限制,但是强制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可忽视,我们在成立清算组时由股东会选出了三名股东代表参加,从组织上保证了股东的参与权。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由股东参与决策是清算顺利进行的保证,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一些实际且棘手的问题,有时比严格地按法律规定处理更顺畅。比如,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职工工伤认定中的时效问题,使工伤职工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效果十分明显。

  (二)要善于依靠政府的力量

    棉纺织公司的清算案件是在职工集体上访的背景下引入司法程序的,只靠法院或中介机构的力量,难以实现清算目的。因此,我们首先在清算组的选定时充分考虑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与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及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次,县委、县府组成工作组负责接访、协调、稳控、宣传等工作,有力地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上没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清算案件根本无法进行。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将社会矛盾的化解引入诉讼途径解决是必由之路,虽然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涉及问题多、审理难度大,但作为法院应当顾全大局,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蒙阴县人民法院    葛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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