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作者: 时间:2015-11-09 阅读次数:30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一、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
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运转的经济模式,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达到经营者的营利目的,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商品交换包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交易方式和延期付款或交货的信用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是目前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方式,信用关系也就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信用交易在当事人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债。债还可能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形成,但因商品交换形成的债务关系始终在其中居主导地位。所以,保证债务关系的正常实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便成为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
对债的保护是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一项综合性任务,其中又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前者规定债的实体问题,确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通过诉讼与执行程序,保障债务关系得以顺利确认,并在必要时强制加以实现。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上述法律制度便可以保证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重新得以有序进行,维持商品交换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仍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公平地解决债务问题了。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无力还清所有债务,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的有限、少量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仅存在于单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个别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一个债权人实现个别受偿,其他债权人就可能分文不获。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主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允许债权人通过个别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必然会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此种不公平的严重危害性在于,它是在国家无破产法时既有法律所保护的不公平,当事人对此没有合法的救济渠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必然是,债权人会竭力争抢个别优先清偿,甚至与债务人串通进行欺诈行为。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合法渠道实现,迫使不甘受损者不得不自力救济维护权益,这就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东西还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债务关系不能顺利实现,商品交换无法正常进行,进而导致社会信用低下,经济秩序混乱。仅靠对当事人过激自力救济行为的处罚是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因为国家根本就没有制定正确解决问题的法律,国家不能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才是问题发生的真正原因。
另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失败,破产之发生本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所以法律也应维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经营失败者的正当权益,并给予适当救济。但依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还不起债时,他不仅要饱受多重讼累,而且对债务永远负有清偿责任,这就使其再一次失败后可能永远也翻不过身来。还有的债务人事业虽陷入困境,但尚有挽救希望与价值,而在原有法律框架内则得不到重整事业的制度支持与机会。债务人要避免破产倒闭,必须逐个与所有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这是非常困难的。为此也需要立法保障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对诚实的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依法免除,以鼓励其在破产后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创新新财富;保证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希望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进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为此,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等问题,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制定特殊的法律制度调整,这就是破产法。破产法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债务关系有序、公平最终实现的法律途径。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都获得全额清偿(因客观上通常已不可能),而是要做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的清偿。从对债务人的保障看,一方面为其提供了免受多重讼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纠纷的机会,并依法豁免其偿还破产程序中未能偿还的余债的责任;另一方方面,破产法也为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债务人提供了通过强制性和解或重整程序避免破产、再振事业的机会。
为达到上述目的,破产法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整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原有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适当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如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停止债权人、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确立公平清偿的原则与合理的清偿顺序;设定破产撤销权以纠正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启动前法定期间内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欺诈性财产处分行为与偏袒性清偿行为;调整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扩张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设立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多数债权人的法律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于债务人的权利也加以适当的扩张或限制,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免除破产人未偿还的余债,规定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和解与重整程序,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的有利机会;设置有管理人作为负责破产清算、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专门机构,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等等。
破产法的特殊调整手段足以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对债的保障看,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破产法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并维护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作用。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将彻底转变我国过去对债的保护只能到执行中止为止的状况,终止债务的无限拖延,通过打破几个链环的方式解开束缚住大多数企业的债务锁链,使阻塞、混乱的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重新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
没有破产法,国家对商品交换与债务关系的保护就始终存在着体系上的缺陷,永远无法完备,而其他法律、政策的相关条作用也将在此被稀释,甚至诱发相反的副作用,市场经济秩序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危险状况。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违背它只能受到经济的惩罚,我国的实践已经并正在证明这一点,尽管有时由于其他社会矛盾的掩盖,使人们不易看清事物复杂表象下的本质。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间接社会影响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社会影响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产生的。不能将这些间接影响理解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根本动因,更不能以此来说明破产法存在与实施的必要性,否则便是本末倒置,必将产生危及破产法存在价值的种种错误认识。因为对上述各种社会问题,国家自有相应的主导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调整,破产仅是对问题解决可能产生间接社会影响的手段之一,并非绝对不可缺少或不可替代的。如企业的竞争淘汰机制可通过并购、解散等实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更是多方面的,而对产业与产品结构、资源配置的调整,甚至可采取行政手段解决。尽管这些调整手段不一定适合于各种情况,可能产生社会副作用,有些甚至不太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但确实可以在不适用破产法的情况下起到相应的调整作用。但唯独在对债务关系的特殊调整上,破产法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在理解破产法的立法必要性时,必须以市场经济的规律为认识基点。
我国过去对破产法的宣传曾存在一些失误,多从社会表象出发,片面、功利地强调其间接社会影响,而对其本质作用反而认识不足。这反映出在一些人的思想上还没有真正认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仍将破产视为负面的概念,没有认识到破产法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本质作用,更没有把对债务关系的保护视为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必不可少的基石,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所以,当破产法的实施与改革中的旧体制发生矛盾,出现困难时,便冒出种种以其他制度取代破产法,甚至实施违背破产法立法宗旨的错误制度。一种新制度的实施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不可能在不触犯现有体制、现行权力分配与既得利益的情况下,便一举解决全部问题。相反,它迫使人们痛苦地改变旧的观念,并非自愿地失去一些既得利益,与原有社会体制也会发生剧烈冲突。由于最初法律本身与其实施的社会环境总是不完善的,在法律施行中难免会产生一些令人不快的副作用,如因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失业职工增加导致社会救济、安置工作困难等。但这些消极现象从本质上讲并非破产法所造成的,它们早已在经济发展中或明或暗地客观存在,只不过是破产法的实施使其充分暴露出来。这些社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立法等方法解决,以此来否定破产制度、歪曲破产法实施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人们认识到这一点需要转变思想。“在印度,人们往往对于企业破产抱有一种羞耻感,甚至会认为失败的企业家不是好的企业家。其实我们应该鼓励一种恰好相反的思维,企业家就是冒险者,冒险不一定成功,但能带给人们经验教训。人们应该容许企业家从破产中汲取教训,然后在认识到过去的错误的基础之上,开辟新的发展道路。所以说企业的破产和退出机制是相当重要的,如果这种机制不完善,可能会从一开始就压抑企业家的创业动力”。
此外,建立完善的破产法制,也是我国在加入WTO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获得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条件。欧盟理事会1998年4月27日制定的《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条即规定,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的约束与保护。所以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基本确立,并为世界各国所认可的关键性标志之一,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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