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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河:三条道路拯救资金链危急企业

作者: 时间:2015-11-14 阅读次数:15667 次 来自:河南日报网

    立冬刚过,尚未供暖,处处喊冷。

  实体经济低迷的一个缩影,是企业家“跑路”、“跳楼”这样的字眼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河南也是如此,先是好嘉利,随后是云超市,在这个经济寒冬都出现了问题。而11月8日有关部门发布的河南民营企业100强,让外界从另一个角度窥见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企业有了资金压力怎么办?不妨听听有关专家的说法。

  杨清河:三条道路拯救资金链危急企业

  “咱们做企业,就是在面对企业的生老病死,出现各种问题都是正常的。”

  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省小微企业商会会长杨清河说,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创业者应该尽量保持头脑清醒,可以通过收缩战略、并购或破产等途径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河南民企百强老二“卖身”了

  这两天的河南企业界圈子里,11月8日由河南省工商联颁布的“河南民营企业100强”是大事之一。

  而本次河南民企100强净利润总额虽达历史新高,资金链紧张的阴云却仍密布民企上空。河南民企大佬、今年百强排名第二的金龙铜管或将被并购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要知道,去年它可是河南民企百强第一名。也没有什么不可能的,体量大,盈利能力弱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为生存卖身便顺理成章了。

  “大哥”尚且如此,“小弟”更是举步维艰。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银行是娘,断奶就死”。在当前国内面临经济下行背景下,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生产结构势在必行。

  民企在采取自救措施消化过剩产能的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临时抽贷让困境中的民企“雪上加霜”。银行也有苦衷:这年头,控制风险绝对比赚钱更重要。

  前后收缩下,创业者该怎么办?杨清河说,当企业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创业者应该尽量保持头脑清醒。

  由于多年来一直为民营企业的资金链与转型等问题奔走呼号,大力号召通过破产来拯救资金链危急企业,杨清河在江湖上获得了“中原第一破人”绰号。根据多年观察,他给创业者提出了三大策略:

  当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创业者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进行战略收缩了。北方人有个说法叫“猫冬”,外面环境不好,咱们尽量少折腾,保存体力等到开春;

  当经营困难的问题持续时间较长并且看不到解决的希望,建议创业者积极寻求企业并购,借助外部力量盘活企业剩余资源。在接受并购的过程中,创业者不但有希望顺利偿还负债,并且赋予企业新的生命力,更重要的是,这阻止了创业者孤注一掷选择民间借贷,最终导致资金缺口无法收拾的悲惨局面;

  如果最坏的情况真的发生了,也希望创业者能够正确面对,选择法律破产等途径,利用企业破产法公平保障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这时跑路甚至寻短见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

  破产这条路利用的人还不多

  金龙铜管目前寻找的卖身给他人的出路,杨清河觉得还不错,但聊起国内其他一些资金链紧张企业的做法,他很有看法。

  他特意提到三大策略中的最后一个——企业破产。“企业如人,有生有病有死。工商等部门颁发证件,管生。生存中‘有病’怎办?要医治。企业破产法正是负责医治。通过它,资金链出现问题的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给各方利益公平交代和保护。”杨清河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新欣不久前也表述了以上观点,称资金链出现危急民企进入法律途径的破产是它们赢得以后发展的必由之路。

  王新欣说,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都获得全额清偿(这在客观上已不可能),而是要做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和有秩序清偿。从对债务人的保障看,一方面为其一体解决债务清偿,乃至在破产清偿后豁免余债,而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了重整事业的机会。

  如果用实例来证明,不妨看看牛逼公司美国通用发展史,活脱脱一个不断破产的历史。通过几次破产重整,通用度过各种危机,走到了今天。

  中国企业利用破产来解决问题的却极少。9月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会议透露,自2007年6月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并没有像预想的一样上升,反而从2000年的每年一万余件逐年减少至每年七八千件、三四千件,直到去年的一千余件。

  具体到河南,河南省工商系统每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近三万个,河南法院系统受理的破产案件二三百起。

  “企业破产既可以是破产清算也可以是破产重整,对中国来说,破产重整更是个新课题,在整个立案数量中占的比例还不到20%,导致大量企业丧失了继续生存的机会。”杨清河说。

  依法破产能让困境中的企业家避免“跑路”“跳楼”

  企业在运转中遇到资金链断裂到底该怎么解决?危机企业的破产之路为什么不能越走越宽?针对这些疑问,近日有媒体记者专访杨清河。

  记者:《破产法》实施已经8年多了,请你谈谈河南省推进实施的具体情况。

  杨清河: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走入我国经济领域。2007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实施,破产的范围已从国有企业扩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这部法律的核心由重在退出变为重在重整,立法本意也由利于债务人摆脱债务变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根据近年的研究情况,河南省实施《破产法》可以概括为:各地市落实不平衡,同全国先行地区如浙江等省市相比有差距。

  郑州、洛阳、开封等市的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几年前已经开始了“破冰之旅”,几家破产企业经过重整后焕发出了勃勃生机;其他地市则刚刚起步。据统计,河南法院系统2007年受理破产案件227件,2008年受理175件,2012年受理66件,2013年受理46件,2014年受理53件,整体上受理破产案件呈下降趋势。而同时期省工商局统计资料显示,仅2011年,全省企业吊销数量就有1.2万户。这充分说明了:大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破产法》的实质作用,没有走法定破产清算或破产程序,《破产法》面临“棚架”现象。

  浙江省贯彻《破产法》的步伐较快。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受金融风波影响,企业转型退出力度明显加大,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若干具体措施,加强对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指导和监督,理顺、优化企业破产审判推进过程中的工作沟通和协调机制,适应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现实需求。以温州为例,近3年来,市政府为出现风险的1000多家企业提供了帮扶,为他们解开了担保链,规避了金融风险,制定了各种政策。温州法院系统为其中300多家企业提供了包括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在内的司法服务,成功重整企业30多家,保证了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令人欣喜的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破产法》列入2015年执法检查计划,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开始采取得力措施强化《破产法》的实际运用,并明确表示将为民营企业破产开设“绿色通道”。这预示着众多困难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机会来临了。

  记者:河南省推进实施《破产法》步伐缓慢的原因有哪些?最大的难点和障碍是什么?

  杨清河:最关键的原因是观念保守。具体说有下面几条:一是企业家不认知,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二是债权人不认同,缺乏申请的动机;三是法院不积极,内外都有压力;四是社会上不理解,破产文化观念落后;五是地方政府行政介入因素多,市场调节杠杆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尤其是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稳定考虑,忽视民营企业的债务普遍存在“刑民交叉”双构成的实际,剥夺了企业的法人地位,用追究企业家刑事责任替代企业法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手段,对企业进行简单处置,导致《破产法》实施步伐缓慢。

  记者: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破产法》?加快推进实施《破产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杨清河: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大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产品不能及时更新换代,技术落后,决策失误,资金链断裂以及政策变化等。我们要正确看待一个企业的“破”与“立”,不能视破产为“怪物”,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破产重整或者说“生”与“死”都是正常的。在这里,我想作个比喻来更形象地说明《破产法》的重大现实意义。比如,一个人的生老病死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规律。生病了,要到医院诊治,通过医生对症治疗,要么取得健康疗效,要么无法诊治,宣布死亡。一个企业也是如此,工商局依据《公司法》负责企业的“出生”,法院依据《破产法》负责患病企业的“治疗”。治疗方案同人治病一样,也是两种:一是进行破产重整,重整方案只要获得债权人2/3以上通过,企业就可以组织再生产,恢复生机,重获新生,从而才会出现“百年老店”;二是企业无法挽救,债权人通不过重整方案,则对企业实行清算注销,那么企业就不复存在,宣布“死亡”。即使这样,由于破产清算是最公平的渠道,有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没有暗箱操作,及时地保全了财产,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利益损失较小。所以,破产是利益各方的不选之选,应该成为常态而不是特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破产法》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爱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都是一种保护,可以避免不问青红皂白把困难企业一律推入非法之列,然后进行各种形式处置的弊端,可以杜绝老板“跑路”、“跳楼”、债权人上访闹事悲剧的一再重演,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记者:现在社会上各个层面对《破产法》的实施有一些模糊认识,你是怎样看待的?

  杨清河:这个问题客观存在,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廓清以下几种模糊认识。

  一是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影响GDP、影响就业、影响稳定。事实上,正好相反。一个企业面临破产时,一方面不能继续产出,一方面还要占用资源。若能够进行破产重整,恢复生产,又能够重新对GDP、就业、稳定作出贡献。即使进行清算,也可以释放土地、设备、人力等资源,甚至包括金融资源。

  二是债权人担心利益得不到保护。其实仔细研读《破产法》就会发现,它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一个人生病后,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就医,治愈患者自身疾病的同时,又减轻了家人的负担。一个企业也是这样,遇到困难呈现“植物人”状态、无法经营时,需要及时运用《破产法》实施保护,破产的司法程序透明度是很高的,法院会依法开出公正“药方”,使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

  三是企业家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不是选择跑路就是等待坐牢,甚至有的不惜放弃自己的身体或生命,也没有想到或不会用《破产法》来维护企业法人的权益,履行企业家应尽的义务。

  记者:作为省人大常委,你认为各级人大机关应该如何监督《破产法》的有效实施?

  杨清河:该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行情况如何?在运行过程中遇到哪些新的问题,如何破解?需要人大机关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打通运行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经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我认为人大应该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充分认识《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特别是在当前,应该把《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列为各级人大的重点工作,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二是要敢于履职监督,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自信心和底气,敢于负责履职,敢于直言,善于讲真话,打通“梗阻”,要求政府和司法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履职,促使影响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关注和研究《破产法》在实施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制定有关条例或规定,对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完善。

  记者: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省工商联副主席、省小微企业商会会长,你在推动实施《破产法》过程中做了那些努力?为什么有人称呼你为“中原第一破人”?

  杨清河:我认为,坚持推动《破产法》的深入实施,是我的使命所在。我经常向同仁们表达决心:如果河南省需要一个民营企业家站出来大声呼吁的话,那么这个人就一定是我!

  首先,我是一个企业家,我的家族有几家大型企业,有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连我本人经营的企业也为此受到了牵连,有切肤之痛。我对《破产法》的实施有着发自内心的呼唤!

  其次,就商会工作而言,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的一项职责。目前,商会已经成立了法律工作委员会,在18个地市均设立了专职委员,为会员企业展开了包括企业破产在内的法律服务,并且已经为平顶山、新乡、安阳等地的多家企业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为了吃透法律精神,我拜多名专家学者为师,虚心请教;多次到江浙发达地区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同多地法院、法官建立定期联系渠道,畅通信息。在今年年初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我和10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推动涉及民间借贷的民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开展《破产法》执法检查的议案和建议,已经被省人大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充分肯定了这个建议。所以,有人称我为“中原第一破人”也不能说没有道理。

  记者:你认为地方政府和法院在推动实施《破产法》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杨清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部署。这一方面给困难企业指明了出路,另一方面也对各级政府和法院提出了要求。因此,我认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推动《破产法》的实施。具体说,在企业濒临破产时,政府应该“后移”,法院应该“前移”。所谓后移,并不是让政府扮演消极角色,而是让政府提高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摈弃行政干预的做法,不盲目采取处置手段,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尽可能在民法框架内使“植物人”企业“活过来”。比如焦作沁阳一家企业因为资金缺乏等大环境因素2013年申请破产。政府甘做“幕后”工作,积极寻找合作者,收购企业资产,避免了资产流失,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归到了央企旗下,得以焕发生机。所谓前移,是让法院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推进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通过破产制度的适用,使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或者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转型,化解经济下滑的系统风险。

  最后说一句,我认为,唯有象浙江、广东、山东、山西等地在企业破产平台上化解民间借贷难题,才是规避政府政治责任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的正确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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