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清算的义务
作者: 时间:2015-11-15 阅读次数:2927 次 来自:新浪博客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逾期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均系公司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在公司解散后组织自行清算。
一、未依法清算的公司债务,股东可能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虽然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但是如果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依法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成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但是在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清算期间因为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重要岗位的股东可能面临3年内的禁入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3款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过如果公司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定代表人将不受上述3年禁入期限的限制。
所以说,公司清算并不是简单的关门大吉,股东对公司清算有不可推卸的义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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