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作者: 时间:2021-08-25 阅读次数:1559 次 来自:潇湘晨报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裁定受理江西省江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赣09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江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决定适用简化审判程序。江西省江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2日前(其中,债权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0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28号时代花园3楼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36000,联系电话:欧阳玉平律师,15079588442;袁兵律师,15170582723)申报债权,按照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西省江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省江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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