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作者: 时间:2015-12-07 阅读次数:2316 次 来自:法帮网
(1)接管破产企业;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重点掌握)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①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②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该认定为无效。
③宣告破产前所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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