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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破】陈夏红:十年思索,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四十有惑”

作者: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时间:2021-10-21 阅读次数:2634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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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EUROPE)、美国破产学会(ABI)会员。在澎湃开设专栏“破产法的温度”,主持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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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著:《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情境与程序》

后记与致谢

本书是在笔者201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答辩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


毫无疑问,博士论文是耗费我心力最多的写作。从2009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到2015年12月通过答辩,再到今年修订出版,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读博时我还在二十多岁的末尾徜徉,等博士论文出版我已然迎来四十岁的生日。单纯从正常的时间成本和预期产出算,这本书应该是我的最高学术成果。


然而,恰恰不是这样。从2007年师从李曙光教授学习破产法开始,我断断续续研究破产法已经近15年了。按说应该越学越明白,从不懂到懂,但我却越来越觉得“四十有惑”,既有的问题还没有找到清晰的答案,新的问题又让我痴迷忘归了。可能是因为破产法的世界太博大精深,也可能是因为我天资愚钝后天又不肯用功,更可能是因为我常心有旁骛。总之,越学越觉得不懂。遥想当年开始筹划博士论文的蓝图时,雄心勃勃,志向远大,一心想写出千古名篇;但写来写去,心理的预期与现实中研究能力、驾驭能力,终究还是有落差,最终沦落到但求能过的境地。作为进入学术殿堂的基本训练,这一过程可谓九死一生。即便今天要付梓出版,内心依然充满三分自信、七分惶恐。有个英文词汇叫“PhD survivor”,即“博士幸存者”。如果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莫此为甚。走笔至此,我确实常常有“大难不死”的幸存之感。如果您在阅读本书过程中发现种种可能的不足与讹误,敬请赐教,多谢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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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集体清理债务的艺术。但这本书的写作过程,却是一个不断“债务”如雪球般越滚越大的过程。在英文著作中,致谢词常常用“我亏欠某某甚多”之类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绝非矫情。这种感情之债,除了无尽的感激和继续努力之外,没有任何法定的清理手段。


能够读完博士,必须要感谢很多人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感谢导师李曙光教授。我与李老师结缘于2001年10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当时我刚上大二,以《中国政法大学校报》学生记者身份与会。这是一种冥冥之中的缘分。2007年秋,我以高校教师序列研究生的身份,蒙李曙光教授接纳,荣幸地成为“曙光名门”一员。十几年来,李老师在做人、做事、做学问诸多方面,教益良多;“曙光名门”自由、宽容、多元、上进的学术氛围,足以使我视为家园,永不毕业。


感谢博士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各位老师对这篇论文的认可及修改建议。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刘继峰教授和李爱君教授。他们的肯定使我颇受鼓舞,他们的修改建议更使我感激不尽。部分建议已体现在现在这份最新的修订稿中,还有部分建议将是我未来努力的方向。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培养。2011年9月,我怀着对学术的敬畏和向往,成为中欧法学院第一级的博士,在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前六年多时间里,方流芳教授、高美莲(Ninon Colneric)教授、刘飞教授、Thomas Bruha教授等历任中、欧方院长,为我的博士项目顺利进行出力甚多。


作为中欧法学院第一级博士,我们有幸获得在欧方合作院校学习一年的机会。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又有幸获得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Maastricht University)的接纳,有机会攻读荷兰的博士学位。2011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与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最终围绕我的博士项目达成校际协议,为我在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学习奠定法律基础。感谢为我顺利成行付出心血的各位前辈。


荷兰四年求学机会,不仅圆了我的出国梦,更重要的是通过真正的沉浸式英文阅读与学习,极大地拓宽了我的学术眼界与想象力。我对荷兰乃至欧洲社会的切身体验与近距离观察,也使我逐渐具备更为理性、中立、客观的思考习惯,而不再简单迷信任何一种体制或者价值观。另外,在这四年期间,我以荷兰为圆心在欧洲的深度旅行,正如古人所谓“读千卷书,走万里路”,也使我真正学会开眼看欧洲。更重要的是,大女儿陈斯荷也是在我旅居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期间,来到我们的身边,这无疑是世界上最美丽的礼物。感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对我的接纳,以及我在荷兰的前任导师Karin Luttikhuis教授近三年的培养。略感遗憾的是,随着Karin Luttikhuis教授聘期结束,我在荷兰的博士项目在后期也陷入各种变故,时至今日依旧未能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不确定未来是否有机会成为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校友,但我对这所大学的感激与尊崇,一如我刚刚抵达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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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答辩的博士论文,是在英文初稿的基础上翻译成中文。英文初稿拉拉杂杂,写了600多页。囿于时间因素,尤其是要千方百计赶上中国政法大学最长六年的博士周期,最终只能挑选了英文初稿的部分章节翻译。在翻译过程中,硕博士同门李少华、谢琳、王玉治、罗丹、姜沅伯等在他们忙碌的工作和学习中,抽出大量时间,帮忙完成了本论文部分章节的初译。中欧法学院校友黄俊亚和他的法渊阁翻译公司,也为部分章节提供翻译服务。另外,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肖昀泽、郭珍珠协助完成部分校对任务。在这里,除声明与本论文内容有关的所有责任都由我个人承担外,向上述各位致以谢意。


本书此次修订,是在上述中文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润色而成。这次修订,与其说是修改,不如说是补充,尤其是补充了2015年之后出版的部分中英文文献。尽管在修订中费尽力气,但囿于时间和学力限制,并未能够全部消除原文中既有的材料有余、分析不足的缺憾,即便在文字表述上很多地方已经重新组织语言,但毕竟不是重写,依然有翻译体的痕迹。


本书中的部分内容,曾在修订后以论文方式,过去几年间陆续在部分期刊上发表过。在这里,特别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学术交流》等期刊编辑部和相关责任编辑致谢。


本书修订过程中,南京师范大学梁君老师曾协助搜集部分资料,谨致谢忱。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领导和同事们,十多年来对我读博大业的鼎力支持。


本书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7)的阶段性成果。另外,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名下的“预研基金”(项目编号:1021/20317017),也为本书出版提供了部分资助。这里得特别感谢这两份含金量十足的资助。没有这些资助,我甚至没有勇气和压力静下心来重新修订书稿,这本书的出版肯定会遥遥无期。


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薛晗社长、田浩编辑等在本书出版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精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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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我甘肃岷县和陕西咸阳的家人们支持。先父在2007年一病沉疴,驾鹤西归,多年来别梦依稀,让我真正体验到“没人分享,再多的成就都不圆满”的遗憾。获得博士学位,于社会算不上大成就,于国家更不值得一提,但于个人而言,毕竟耕耘多年,梦想成真,敝帚自珍,也算是小小的里程碑。这也为什么很多博士论文的后记,往往最有泪点和看点。就我而言,时隔多年,喜悦渐淡,但这份感激首先应该献给家人。


感谢李海艳女士和陈看看、陈笑笑小朋友多年来的牺牲与支持。学术研究是时间高度密集型的行业,而且是个吞噬时间的无底洞,有多少时间都不够。在这个时间的零和游戏里,在学术研究上花得时间多,陪伴家人的时间必然就会少。多年来,博士论文写作和本书修订,吞噬很多本该跟她们在一起的时间,我常常一面码字,一面感激,一面惭愧。


拉拉杂杂这么多,但还有一点应该声明:尽管这本书靠举“债”方得完成,但在付梓之际,旧“债”未清,又添新“债”——我与读者之间的“债”务。作为学术上的债务人,读者在我的债权人名单中永远居于最优先顺位。但是,与世俗之债不一样的是,从内心来讲,我也希望和读者们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永远持续下去,我们永远“债”在一起。


作品如孩子,总希望得到别人最温柔的对待。在此,提前感谢各位读者,也期待与您在前方重逢!


2021年4月5日京郊昌平慕风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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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  著

内容简介

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破产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研究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加强对中国大陆地区港资企业中职工权利的保护,从制度上杜绝“香港老板跑路、职工欠薪待付、地方政府买单”的窘境,从破产法及劳工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实践中的问题寻找答案。第二,有助于构建中国大陆和香港间的跨境破产机制,进而极大缓解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两岸四地”之间构建跨境破产机制的阻力。第三,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如能建成跨境破产机制,对于将来筹划亚洲区际跨境破产机制乃至在“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机制,也有极大参考与推动作用。


目录

图表目录1

导 论

  一、选题缘起

  二、问题意识与标本选择

  三、框架思路及意义

  四、文献综述

  五、方法论

  六、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七、术语说明


第一章 从绝对优先到相对优先: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的嬗变

导 语

第一节 国企改革、破产警告与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20世纪80年代破产法起草与职工保护争议

  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出台

  四、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破产优先权模式

第二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经验与下岗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战略性重组与下岗职工

  二、“政策性破产”的试点、扩大及其对职工权益保护

  三、“政策性破产”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站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角度评价“政策性破产”

第三节 现行《企业破产法》与职工权益保护

  一、多“破”并举与新破产法起草

  二、现行《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职工债权优先顺位之争

  三、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结 语


第二章 破产欠薪保障模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导 语

第一节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设立的缘起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机制诞生的经济背景

  二、社会各界在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筹设中的作用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法制化

第二节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法律框架

  一、《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法律基础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经费来源

  四、财务规定

  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所提供的服务

  六、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代位权的行使

  七、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相关的犯罪行为及其惩处

第三节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运行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受理的申请数量、批准数量

  二、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批准特惠申请的数额

  三、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状况

结 语


第三章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混合模式:欧盟制度与经验

导 语

第一节 欧洲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观念的变迁

  一、20世纪70年代欧洲劳动法观念的转变

  二、劳工权利宪章化的影响:1980年至2010年的发展

  三、成员国的努力与推动

第二节 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背景、机制与运作

  一、《第80/987/EEC号指令》的拟议与通过

  二、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制度变迁

  三、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核心机制

  四、欧盟成员国对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的转化和执行

  五、欧洲法院对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所做解释

第三节 欧盟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之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

  一、欧盟企业因破产而全部或部分转让时职工权益保护

  二、欧盟企业破产引发集体裁员时职工权益的保护

结 语


第四章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围与顺位

导 语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与劳动合同

  一、我国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

  二、香港清盘与破产中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破产与劳动合同:欧盟规则与成员国制度设计

第二节 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

  二、香港破产及清盘中的职工债权

  三、欧盟成员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第三节 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及其顺位

  一、我国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二、香港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盘中的权利

  三、欧盟成员国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实体权利

结 语


第五章 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导 语

第一节 我国重整制度下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一、我国重整程序中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制衡权

  二、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二节 职工问题与香港公司拯救制度的构建

  一、1996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

  二、不同时期的公司条例草案

  三、2009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咨询文件

  四、2014年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建议

  五、2020年的最新努力和进展

  六、未来展望: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应该覆盖公司拯救机制吗?

第三节 欧盟预防性重组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一、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的构建及工会的作用

  二、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对职工权益问题的关注

  三、部分欧盟成员国重整法律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

结 语


第六章 跨境破产情境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

导 语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一、我国的跨境破产法律体系

  二、我国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利保护

  一、判例法确立的跨境破产机制

  二、香港境外破产的司法实践

  三、香港的跨境破产与雇员权利保护

第三节 欧盟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益保护

  一、欧盟新跨境破产机制概说

  二、破产程序的承认

  三、辅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信息

  五、集团公司成员的破产

  六、欧盟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结 语

结论及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与致谢


图表目录

图1 世界范围内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分布

图2 世界范围内破产优先权模式下职工债权的顺位分布

图3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率的变化(1986~2020年)

图4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受理申请数量和批准数量 (1998~2020年)

图5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批准特惠申请的数额(1998~2020年)

图6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收支状况(1998~2020年)

图7    未偿付的职工应得款项修订方案流程时序一览

表1  本书的研究框架

表2 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保险救济金比例

表3 1995~1998年长沙等4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情况

表4    四大经济体世界500强企业数比较(1990~2012年)

表5  职工债权优先顺位在破产法草案中的变化

表6  西欧国家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时间

表7  荷兰、德国、比利时、英国4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比较

表8    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运作情况(2006~2009年)

表9  香港破产和清盘程序中雇员欠薪保障机制比较

表10  43家重整上市公司各类债权数额及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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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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