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 | 个别债权人是否有权对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作者:pochanqinguanfabu公众号 时间:2021-10-27 阅读次数:2273 次 来自:pochanqinguanfabu公众号
最高院 | 个别债权人是否有权对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院:
首先个别债权人能够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赔偿,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债权人针对管理人处置资产不当提起赔偿的权利。管理人处置资产的行为与管理人实施的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并无区别,若管理人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仍有权主张赔偿。
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勤勉履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能否以个别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管理人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个别债权人有无该项诉权?
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在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有四名债权人认为管理人通知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以及变卖鸿元戴斯酒店相关资产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巨大减损,给债权人、债务人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特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四名债权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四名债权人对一审裁定不符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该四名债权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云南省高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是否对本案享有诉权。本案属于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管理人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个别债权人是否有权对管理人的财产处置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系限定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债权人对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无权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如何进行操作的程序及救济途径,对管理人存在处分财产不当行为时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救济,依据该条规定,能够在管理人财产处置不当时主张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委员会,并未赋予个别债权人独立的诉权,且本案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也并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授权或债权人委员会的委托可以代表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权利,因此,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四,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要求管理人赔偿经济损失22758.904万元,并对此诉讼请求进行解释:该款项系归于所有的债权人,再由所有债权人按照所占债权比例受偿。但诉讼中,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诉讼系所有债权人授权,或者得到所有债权人追认。在没有得到所有债权人授权的情形下,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作为众多债权人中的四名债权人,无权代表所有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四名再审申请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请求赔偿或请求管理人向债务人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三十三条赋予了债权人在管理人因过错未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共益债务的赔偿请求权;第三十二条赋予个别债权人在管理人拒绝追收次债务人债务时,代表全体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出资人主张向债务人清偿的诉讼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提起赔偿请求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原理,应当视为个别债权人能够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赔偿,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
德宏隆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跃峰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21年1月4日
作者介绍:

赵媖洁,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学士,文丰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专长:公司法律事务、企业破产业务
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银行代理金融借款类案件,并代理多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并先后为河南某纸厂破产清算、河南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河南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汝州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等提供法律服务。
先后为河南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海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科谱光(郑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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