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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重大资产处分行为

作者:汪兴平 时间:2016-01-18 阅读次数:2906 次 来自:新浪博客

    一、问题的提出

    债务在破产,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尽快启动担保物的处置程序,理由为担保物为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该财产的价值及使用价值均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关系不大,其处分不会影响债务人其他财产后续处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及时处分则有利于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且无害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管理人根据担保债权人的请求报告法院,法院答复,因债权确认尚未完成,而处置的资产为债务人的重要资产,债务人也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而未讨论该问题,因此须待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该资产的处分。

    二、法律分析

    笔者在之前著文提出破产程序不是要损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救济非担保债权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及时处分担保物以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注1)。尽管如此,管理人也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处分程序,因此法院的上述答复准确与否,需要研究破产法是如何规定和分配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法院、债权人会议之间的职权。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对于财产方面的权限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即只在对债务人财产的宏观处分上作出决议,而不涉及对财产的具体处分批准。这是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债权人会议作为一种会议组织,且是因债务人破产而临时组建的临时乌合机构,其不可能有直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具体处分作出决定所需要的效率能力和决策能力,因此,本案的担保财产的处分不应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最多是事后对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而且该报告通常不会是专题报告,而是在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总体报告中列举该事项。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本应有的职责,至于如何管理和处分,则首先要遵守前面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是否还有其他限制,则还要看破产法是否有其他规定。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结合破产法上述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债务人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处分债务人的重要财产时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管理人应作出恰当的解释和说明。债权人委员会对财产处分无异议的,则管理人应按照报告的方案进行处分。债权人委员会有异议并作出反对管理人财产处分方案的决议的,管理人应当暂时停止处分,或者继续就方案与债权人委员会沟通,或者修改方案后再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但这不意味着管理人就不能再执行原来的财产处分方案了,因为法律并未规定管理人的具体财产处分方案要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即法律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财产处分方案,管理人可就与债权人委员会的争议请求法院决定。在破产债务人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还未来得及成立的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能不处理,此时不是债权人会议来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而是法院行使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处分财产监督的职责,即管理人对债务人重要财产的处分应报告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管理人的处分方案,而不是一定要等待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或者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甚至也无须事前报告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要对资产变现方案进行表决。但是,债权人会议召开不易,由于资产性质的不同,其变现可能要随时进行,如果都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可能错过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鉴此,如果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且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职权的,财产变现方案经债权人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付诸实施。如未能通过,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财产变现方案裁定程序确定方案是否可予执行。(注2)

    注1:债权人何时有权向何人请求实现破产担保物权

    注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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