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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 时间:2016-02-07 阅读次数:5867 次 来自:法帮网

  二、法院审查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法院审查制度对于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在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相对于形式审查而言,实质审查不仅复杂多变、难于操作,而且意义重大。应当说,实质审查是企业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是整个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如何确保法院对企业重整所作的判断准确、及时、公平、合法,是一个非常棘手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法院非特殊的专门机构,法官欠缺经营企业的经验和专门的商业知识。而实质审查要求法院及时、准确地根据不同的重整事态,作出客观且符合重整目的的判断。并且这种判断的结果应当符合企业、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基于法院自身的能力及审查的难度考虑,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各项措施,以便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这些措施主要有:征询主管机关的意见;选任检查人;通知被申请的企业并听取其意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结合该法条的上下文判断,我国法院的审查应当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具有“重建的希望”这一条件,法院的实质审查只能仅指对重整原因的审查。纵观世界各国重整制度的成熟经验,法院审查制度对于防止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具有积极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尤其是在法院进行实质审查—重整企业是否具有重建希望时,法院的权衡决断意义重大。因此,本文认为,由于法院审查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密切相关,应在重整程序中设立听证程序。无论是在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查阶段,法官的职能应是居中裁量,通过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弥补其经营管理知识的不足,从而作出更为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实际上是放弃了立即获得清偿的机会而寄希望于重整程序成功后获得更多的清偿。为了判断重整程序成功的可能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程序开始之前必须作出一个计划。这个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的批准,并且经过法院的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5]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直接决定了重整的成败,而重整计划的制定者的效率直接影响了重整的进度和费用。在实践中,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制定重整计划并非易事。对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是以债务人为主,还是以重整人为主,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以债务人为主提出重整计划,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尤其是提高实现企业复兴的成功率,但对于保证公平清偿存在一定的风险;以重整人为主提出重整计划更有利于公平受偿,但在实现企业复兴方面,效率明显较低。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者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取两者之优,这样制定的重整计划将会更切合实际,实践中易于执行。前文提到的仙据医院破产重整案中,虽然重整计划的制定者是债务人仙据医院,但事实上该重整方案是各方关系主体协商的结果。如重整方案中载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是新股东维多丽亚公司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重整计划必须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前提,必须是收购得以实现。这个重整方案中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股权转让协议,一个是和解还债协议,只有当由兴业公司和浙江仙据里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仙据医院股权转让给维多丽亚公司,维多丽亚公司才会执行重整计划,为仙据医院偿还债务。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法院对经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的确认或对关系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许可。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即使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其被法院批准,才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6]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分为两种情况,即正常批准和强行批准。

  (三)法院强行批准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法院强行批准制度,其本质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强制调整。这种调整,会对不同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

  强行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和解程序的一大特色,同时也是重整制度设立的目的使然。重整制度实现了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相互协调,它把企业重建作为首要目的和任务,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7]重整程序的核心就是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关闭或清算的情况下更高的价值。因此,对重整各方当事人来说,强行批准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只有债务企业重整成功,各方当事人才有可能从复兴的企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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